联合早报:日本集体自卫权架空宪法 备受争议
视频:民调:超半数日本人反对安倍解禁集体自卫权 来源:中央电视台
中新网5月22日电 备受瞩目的日本“集团自卫权报告”5月15日出炉,内容如同先前日本各方所猜测。新加坡《联合早报》22日刊文,集体自卫权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宪政问题,集体自卫权解禁则是攸关修宪问题。日本要继续以政府解释(行政权)达成实质修宪,进一步将和平宪法虚文化,默认行政权掏空立法权,腐蚀司法权,架空宪法;是一种对日本内外不负责任的交代。
文章摘编如下:
在日本现行宪法下,因应国际情势变化的需求,重新解释宪法过去对集体自卫权的限制——有此权利但不能行使;换言之,即准许日本政府行使集体自卫权。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同一天傍晚召开记者会说明政府的立场,重申集体自卫权解禁的重要性。
在记者会中,安倍再三以一个浅显的例子,强调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合理性与紧迫性:设若某国有战乱,比如说朝鲜半岛,日本人由某国的撤离,是美军的船只运载,当此一船只受到攻击时,日本自卫队在目前日本宪法的解释里,因无法行使集体自卫权,就只能束手旁观,爱莫能助。他的用意很明显,突出目前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在现实上可能出现的荒谬与悲剧。但这是集体自卫权争议的全貌吗?还有,集体自卫权到底是什么呢?
从日本电视新闻节目,随机在街上对一般日本民众的采访得知,多数人对集体自卫权是一头雾水,只有少数有比较清楚的认知。集体自卫权这一专有名词来自《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其中将过去国际法上的自卫权,拆成或细分为固有的个别自卫权(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self-defence)与固有的集体自卫权(the inherent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在此条文中,联合国的成员国有个别与集体的自卫权,作为成员国的日本当然有个别与集体自卫权。
个别自卫权简单说就是保卫自己国家人民与领土完整的权利,比如说中国受到日本侵略,中国有个别自卫权保卫自己,在国际法里中国对日本的武力反击抵抗是正当合法的战争。集体自卫权,就是因保卫同盟国或友邦而达成保卫自己的权利。
然而,日本战后的宪法是和平宪法,在宪法第九条,明言放弃以武力威胁或以武力解决国际纠纷;同时,在第九条第二项,附加不保有海陆空战力,不承认日本国家的交战权。以此论之,则日本就算在国际法上虽有个别与集体自卫权,但在宪法第九条第二项的制约下,其实不但集体自卫权不能行使,连个别自卫权的行使都是违宪。因此在1946年的众议院会议上,吉田茂首相就指出宪法第九条否定日本能行使个别自卫权。
只是二战后的国际情势迅速剧变,亚洲如同欧洲也进入冷战格局,分为美苏对立两营,中国大陆的“赤化”,使得美国“警觉东亚形势的危险”,遂施压日本重新武装,一起分担“抵抗共产主义的扩张”。于是,日本逐步武装,到了1954年成立实质上的军队——日本自卫队。一旦自卫队成立,成立的目的就需要解释辩护。
所以,当时日本政府的宪法解释,即是自卫队的成立是为日本的自卫,这里的自卫是理解为行使个别自卫权。这样的解释在宪法法理上是说不通的,所以多数日本宪法学者认为,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宪状况。再以1959年砂川事件与1973年长沼事件为例,日本法院的判决,均认为自卫队是违宪的。
正面修宪被阻
可是,日本法院的违宪判决,对现实政治没有法律拘束力或强制性,所以自卫队不但依然存在,甚至继续壮大。原来宪法中不允许的个别自卫权,亦同时在日本政治与和平宪法中安顿下来,成为理所当然的权利。日本人民对自卫队的接受程度也逐年增高,忘却自卫队违宪的存在,认同自卫队存在的合理性。
所以,日本和平宪法在未经正式修宪的程序,而是在长期的政治运作与民意沟通后,实质上造成修宪的事实。后来日本历任政府基于内阁法制局的建议,所作出对日本宪法第九条的解释,竟成为变相的“新条文”。这个“新条文”即是日本拥有个别与集体自卫权,可以行使个别自卫权,但不得行使集体自卫权。
安倍晋三在第一次担任首相时就试图解禁集体自卫权,当时他就组成一个重新解释宪法与集体自卫权的恳谈会。只是他临时下台,这个恳谈会的报告在安倍的后任福田康夫手中,遂弃而不用。安倍在两年前上台后,马上重新召集先前恳谈会的人马,再度讨论如何解禁集体自卫权。如果对此恳谈会成员稍微了解,即可以未卜先知其报告结论。这也是为何曾经权倾一时的自民党前干事长暨前官房长官野中广务批评,恳谈会的人选如此偏差,结果可知。
安倍并非一开始就想经过“阁议”,就是每一个内阁大臣画押同意,通过对集体自卫权解禁提出新的宪法解释。安倍在过去两年以来,曾经想要以正式修宪达成集体自卫权行使合法化,同时为自卫队正名,让自卫队成为国防军,让日本再度成为一个“普通”(正常)国家。
安倍想到的高招是钻漏洞,先修改宪法第96条,将修宪的门槛降低,在启动公投时需要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支持一项,改为多数决。等这条改完后,修改宪法第九条便非难事。只是事与愿违,他修改宪法第96条的尝试,一出啼便受到日本政法学者群起围剿,认为安倍此举无疑为破坏立宪政治,瓦解宪法对权力的制衡,简直是建立多数者的暴政。舆论霎时之间,对此亦非常反对,民调亦极其负面。
因此,安倍才不得已放弃正式修宪,退而以通过“阁议”对宪法提出新的政府见解。这样的政治手续,目前的难关在公明党的反对。安倍的政府其实是与公明党一起的联合政府,所以,若要通过“阁议”,公明党在安倍内阁中的国土交通大臣太田昭宏不签名就通过不了。公明党是打着和平主义旗帜的政党,对集体自卫权行使的解禁十分谨慎,觉得恳谈会的报告中很多案例,其实可以由个别自卫权扩大解释或延伸包括,并不需要以集体自卫权来解决。
公明党现在采取拖延战术,细细长谈,希望谈到最后,安倍会知难而退。对于某些“灰色地带”案例,如武装渔民侵入占据钓鱼岛,公明党愿意在法案上配合,让日本可以有效防止解决“灰色地带”问题。由于自民党自己在参议院并没有过半数,加上公明党才过半数,虽然其他一些在野党如大家的党与日本维新之会已经表态支持,再加上民主党一些鹰派议员,若要舍弃公明党,消解联合政府,强行过关并非绝无可能。只是这样所带来的政局动荡,对安倍政权是好是坏,安倍是否愿意冒险,则是未知数。
回到联合国宪章第51条,如果日本集体自卫权行使解禁的话,那请问日本与联合国其他成员国到底有何不同?同样行使个别与集体自卫权的日本,又与美国结盟,这只会使得日本比许多成员国更容易介入美国主导的战争,日本一部和平宪法遂变为仅是亮丽空泛的言辞而已。
过去日本历任政府为何坚持日本虽有集体自卫权,但在和平宪法下不能行使此一权力,就是要在已经妥协、走样的立宪政治里,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守住和平宪法。所以,安倍在记者会上屡屡以日本妈妈从战乱国撤退的案例,博取民众同情支持,除了取巧惑众,更是将立宪政治的大是大非平庸琐碎化(trivialized)。
职是之故,在日本政治,集体自卫权的问题本质上首先便是一个宪政问题,集体自卫权解禁则是攸关修宪问题,一个紧扣着一个国家立国行事大本的问题——日本要继续以政府解释(行政权)达成实质修宪,进一步将和平宪法虚文化,默认行政权掏空立法权,腐蚀司法权,架空宪法;亦或是不惧结果为何,堂堂正正启动修宪程序,承受一切的成败,对日本内外做出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等而下之,最起码,安倍也要有胆识,学习小泉,解散国会,以集体自卫权解禁作为大选单一议题,让日本人民有机会面对此一历史时刻做出明智的抉择。日本与东亚的未来有系于此。(蔡孟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