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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有限开放大陆资金赴台投资土地与不动产

2002年03月27日 08:30

  中新社香港三月二十六日电台北消息:据台湾媒体今天报道,台“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昨日初审并依照“行政院”版本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昨日通过的三大重点分别是“尽速解决大陆投资盈余汇回重复课税问题”、“准许未经核准赴大陆投资台商补办登记”及“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不过所谓开放陆资来台,并非全面开放,而是采取许可制的开放模式。

  对于三项修正条例,台“内政部”地政司司长张元旭表示,将于一个月内提出许可办法;“陆委会”副主委陈明通表示,陆资申请来台投资土地时,当局会依据申请目的来决定开放的土地大小,一定会在两岸正常贸易及岛内安全之间作平衡考虑。

  不过,昨日通过的“条例”有关修正案中也明定,林地、渔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要塞军备区域等各款土地,陆资不得取得或承租。台地政司长张元旭表示,当局是将陆资视为外资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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