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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讨债务坏事做绝 福建首例劫持汽车案判决

2002年04月09日 11:06

  中新福建网4月9日消息: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对由同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某劫持汽车、绑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对劫持汽车犯罪的判决在福建尚属首例。

  据福州晚报报道,2001年2月15日,林某某伙同他人替人追讨债务。当他们窜到福清市高山镇高山街欲非法拘禁邱某时,被群情激愤的群众围堵。林某某等人慌不择路,劫持了一部出租车,途中持枪对司机威胁、殴打,车至福清宏路时弃车逃离。

  同年6月25日,林某某又伙同他人在福清某茶馆以约见为由,将当事人郑某某绑架到海口镇一山上,逼迫其筹款交给指定人。郑的亲属按要求交了3000元人民币,郑才被放回。

  法院一审认定,林某某结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持枪劫持汽车,还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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