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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小偷并非“为民除害” 广西四居民被刑拘

2002年05月10日 05:09

  中新网南宁5月8日消息:“五一”前夕,因打死小偷,广西宁明县海渊镇海渊街居民韦成周、韦长松、黄子基、朱建强等4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一些群众议论纷纷并责问办案的刑警:韦成周等4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为民除害,理应受到大力表彰才对,为何“把英雄划为罪犯”?

  今年4月27日晚7时许,陆文生窜到海渊镇新路街492号居民家盗窃稻谷,被主人韦成周发现,韦成周即大喊“抓贼”。主人的儿子韦长松和邻居黄子基、朱建强、曾世能等人闻讯赶来,三拳两脚就把小偷陆文生打趴在地上。但他们仍觉得不解气,又用尖刀朝陆身上乱捅,致陆当场死亡。

  宁明县公安局接到海渊派出所汇报后,觉得这起“为民除害”的事件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案发后警方仅两天就抓获了涉案的韦成周、韦长松、黄子基、朱建强等疑犯(曾世能在逃)。

  对于此案“为民除害也犯法”的案例,警方耐心向“打抱不平”的居民群众解释了与此案有关的法律知识:此案的小偷陆文生因盗窃而逃跑被群众打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见义勇为者就应该将小偷扭送到公安机关或打110报警,而不该再用尖刀朝小偷身上乱戳。行为人明知用尖刀戳人体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造成他人生命安全,但他们仍未停止对小偷的人身侵害,以至小偷被尖刀刺中右肺后当场死亡。这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就是《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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