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30日消息:据外交部网站消息,中国外交部军控司刘结一司长8月27日就导弹出口管制条例颁布问题举行吹风会,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刘结一司长:大家知道,中国政府于8月2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这是中国政府贯彻本国的导弹防扩散政策、进一步加强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控制,推进出口管理法制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中国高度重视防扩散问题,反对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这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在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问题上,中国一贯持慎重和负责的态度。早在10年前的1992年2月,中国政府就宣布,将在导弹出口问题上参照当时的《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准则和参数行事。此后,我们一直通过行政手段执行我们的防扩散政策和在这方面所作的承诺。
近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中国也在向市场经济推进。中国的出口控制需要考虑这些发展,以保证其防扩散政策的有效性。出口控制法制化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经之路。经过深入的研究和不懈努力,中国完成了制定《条例》和《清单》的工作。
我愿借此机会,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和《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出口。具体而言,《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物项和技术,如弹道导弹、巡航导弹、火箭和无人驾驶飞行器及其专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应作为军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实施出口管理。如出口清单第二部分,也就是双用途物项中与军事用途有关的物项和技术,也须按《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管理。现行《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上述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指定的公司经营,而不是所有公司均可经营。有关出口项目、合同须经军品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公司在就某项军品出口合同填写申请时,应当提供接受国关于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等有效证明文件。
出口《清单》第二部分中用于民用的物项和技术,须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登记。经营者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须提交包括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在内的有效文件。进口商应明确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有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向第三方转让。外经贸部经商包括外交部在内的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有关出口申请做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的决定。对于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须上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审批。
(二)《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存在扩散风险的出口实行“全面控制”的原则。
主管部门在审查出口申请、决定是否发放出口许可证时,将考虑有关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以及大规模杀性武器扩散的危险。如进口商违反了最终用途保证,或出现扩散风险,主管部门将中止有关出口项目的许可证。
《条例》还特别规定,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可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发展计划的,即使该物项和技术未列入《清单》,出口经营者也应申请出口许可证。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临时决定对《清单》以外的特定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施管制。
(三)《条例》和《清单》将得到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的严肃性和严格执行,《条例》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惩处措施。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经营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将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将被给予罚款、撤销外贸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
对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和《清单》的颁布是中国出口管制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中国将根据需要,并吸收其他国家的成功和可行的经验,继续完善现有的出口控制机制。
中国政府几年来一直大力推进其他敏感物项领域出口控制方面的法制建设。中国政府近年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应的出口控制机制,对核、化学、生物领域的出口进行严格管理,并不断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工作正在进行。
在核领域,中国已经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以及《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此方面,我们采用了两个清单,即“桑戈委员会”的清单和“核供应国集团”的清单。
在化学品领域,中国已颁布《监控化学品管制条例》,对列入《条例》“监控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进出口实行严格管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其它相关化学品和相关设备及技术出口管理措施正在制定过程中。
在生物领域,中国已经制定了对相关规章制度,以规范涉及危险菌(毒)种、疫苗等的管理、使用、保藏、携带、运输、转让等活动。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制定专门的生物两用品和相关设备出口管理条例。
生、化领域的上述出口管制措施将于不久的将来出台。加上已颁布的《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政府法规,中国在防扩散出口控制方面的法规将全面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品及所有有关类型的军用物品,形成一个非常全面的敏感物项出口控制体系。
我的介绍到此结束,现在我愿回答各位提出的问题。
1、问:中国今后是否会继续向巴基斯坦、伊朗、也门等国出售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
刘:首先,不知你提的问题是否有事实根据。中国一贯严格奉行防止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扩散的政策,不断加强有关出口控制,在全面的法规框架内防扩散。本条例和清单将会得到严格执行。既然我们谈的是中国颁布条例的问题,将其他国家扯进来是不公平、不礼貌的。
2、问:据我所知,制定这一出口控制机制和清单的问题在2000年11月已达成协议,为何中方用了两年时间才完成这项工作?
刘:我们一贯高度重视防扩散政策,并以条例和管制清单的形式将此政策法制化。条例和清单很全面,涉及诸多技术细节,涵盖的范围也很广泛。制定清单需要不同领域的专家花费时间和精力。中方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
3、问:非常感谢你带来的重要而值得欢迎的消息。美国常务副国务卿阿米蒂奇正在访华,中方此时颁布导弹条例是否与此有关?
刘:你肯定已听到有关报道。我没有其他可以补充的。
4、问:中方期待美方对中方的姿态作出什么反应?比如,中方是否欢迎美方取消在中国火箭上发射美制商业卫星的禁令?
刘:感谢你提出卫星发射问题。在华发射美制卫星是中美双方互利的事,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我们希望有关障碍能尽快消除,以便推进这项于双方都有利的合作。
5、问:您提到用于民用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外经贸部负责,而军用的则由中央军委负责。请问中央军委是否为批准出口的最终决策机构?
刘:我刚才已经介绍过,按照条例规定,管制清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物项和技术。第二部分为双用途物项和技术。对于第二部分的出口,由外经贸部负责接受申请,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外交部审批出口许可申请。第一部分的出口遵循《军口出口管理条例》的审批程序。对于清单上的所有物项或技术,如出口涉及国家安全等条例中所规定的重要问题,需提交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审批。
6、问:该清单是否是按《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标准制定的?该清单与德国或美国所采取的清单一样吗?有何异同?第二个问题涉及国家问题,中国所关切的国家是否与美国、德国等关切的国家相似?
刘:你可以在外交部网站上查到完整的清单。这是一个内容全面的清单。在制定清单时,我们以中国政府在防止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扩散问题上的一贯政策为指导,也考虑了中国的具体国情。当然,我们也广泛吸收了国际经验,包括MTCR。如果将其与MTCR比较,两个清单分类方法不同,这是为了便于管理。中国的清单中还包括了一些MTCR附件中没有的内容。从这一角度看,该清单比MTCR附件的范围广。当然,MTCR中的极少数物项不在中方的清单上,这是由于中国没有这些物项,或者中国专家尚不十分明确了解。
第二个问题,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国家。条例和清单均未提及任何国家,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
7、问:如果中国政府在3年前就颁布实施这一条例,是否某些技术转让就不会发生?
刘:中国政府一直严格执行防扩散政策。在世界各国都总有人企图违反政策或法律。中国确有极少数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出口,都会依法受到惩处。即使出口控制最严格的国家也存在试图违反法规的公司和个人。因此,这是许多国家都面临的出口控制问题。
8、问:条例是否适用于颁布之前业已有的合同?在中美2000年11月达成导弹防扩散协议后的谈判中,中美至少在一项合同上有分歧。中方坚持该原有合同应排除在协议之外。你对此有何评论?
刘:条例是通过许可证制度控制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自8月22日起,所有相关出口都需要有外经贸部颁发或按《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颁发的出口许可证。我认为,合同问题与此无关。
9、问:与以往相比,条例对中国政府审批导弹技术相关出口会有什么影响?
刘:我们将审查按要求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最终用途及最终用户材料,并评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危险。在审批许可证时会综合考虑这一系列因素。
10、问:中国何时加入MTCR?另外,巴基斯坦报纸有报道称,巴基斯坦的导弹发展将受到该条例的影响。你对此有何评论?
刘:多年来,中国与MTCR成员国一直保持着密切磋商,对MTCR现状及其发展方向交换意见。中国在起草清单时也参考了其他方面的经验,包括MTCR,因为其附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效的防扩散机制应具有普遍性和非歧视性。MTCR在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我没有看到你所提到的新闻报导。
11、美国要求中方制定该条例已很长时间了。现在中方在颁布条例后期待美方做出什么回报?比如已经提到的卫星发射问题?你是否认为美会减少售台武器?或美在其它领域给予中方支持?
刘:美国本来就不应向台湾出售武器。中美之间有三个“联合公报”,美国在此方面是承担了义务的。
我已具体和详细地说明了中国多年来在改善导弹及其他领域的出口控制机制方面所做努力的考虑,最重要的是将中国政府在防止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扩散方面的一贯政策法制化并制定具体的管制清单。大家知道,2000年11月,中美之间达成了一个安排,双方分别就此发表了声明。美方在卫星发射问题上做出了承诺。任何国家都应履行自已的承诺。
12、问:你如何看待导弹条例对中国整体出口的影响?
刘:条例刚刚实施,现在很难预测。条例实施几个月后,我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回答你的问题。
13、问:中国认为当今世界上扩散风险最大的地区在哪儿?中国最担心哪些地区或哪些国家的扩散问题?
刘:国际社会一致认为,各地区都存在扩散风险。比如,即使在美国也会出现碳疽病感染事件。我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特别"9·11"之后,我们需要重新看待防扩散问题。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没有人认为小刀会成为武器。因此,在任何地方均需保持警惕。
14、问:联合国正在寻求制定一项关于导弹防扩散的国际公约,中国的立场是什么?美国目前对能否制定比MTCR更严格的国际机制表示怀疑。你对此有何评论?
刘:我想你指的是联合国导弹问题专家组。该专家组已通过一项报告,并将提交给今年联大。中方派人参加了专家组的工作。联合国在这一领域可以发挥非常有效和有益的作用。我们支持联合国加强建立在国际规则基础上的具有普遍性和非歧视性的防扩散机制。我们欢迎各方为此所做的所有努力。
关于美国的立场,我不宜替美方做出回答。中国坚决支持联合国发挥作用。任何全力支持防扩散的国家对支持联合国在此领域发挥作用都不应有什么困难。
15、问:假设该条例早些时候颁布,你是否认为会发生就现在而言不可能发生的出口?
刘:中国政府在防止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扩散方面的政策是一贯的。不是说现在不能做的过去就能做。
16、问:您提到中国的条例比MTCR更进了一步,中国的清单中所没有包括的物项与中国无关。那么为什么中国不加入MTCR并采纳其规定,因为反正这对中国不会造成什么影响,这样不是更严格吗?存在什么障碍吗?
刘:我不认为MTCR的规定更严格。对中国而言,中国的条例与清单比MTCR更严,因为包括了一些未列入MTCR的物项。我不认为完全照搬MTCR清单就比现在的清单更为严格。事实正相反。关于中国与MTCR的关系,我刚才已说过,多年来我们一直与MTCR成员国就MTCR本身及其成员国现在所做的事情保持着磋商。我不认为加入MTCR与否与中国采取什么样的严格出口控制机制有直接关系。
17、问:美国2000年11月以来已因扩散问题对中国公司实施了3次制裁,你认为今后还会有制裁吗?
刘:首先,这些制裁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搞制裁不应是两个国家在防扩散问题上打交道的方式。防扩散问题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合作才是正确的途径。这些制裁应予取消。
18、问:我想澄清一下制定条例的过程?你能否解释一下自布什总统来北京之后中方做了哪些工作?
刘:制定条例和清单的工作早在2月份之前就启动了。
19、问:自2月至现在你们做了哪些具体工作?美方说你们在立法上有一些客观困难。这是一个实际问题。你们在过去6个月里都没有颁布条例,而昨天你们却在美国副国务卿在京之际颁布了条例。不知你们在颁布条例方面做了什么具体工作?
刘:这是中国政府部门制定的条例。我想,其他国家并不了解中国是如何制定条例和清单的。我们之所以在8月22日颁布,是因为这项工作在那天完成。如果是在其他日期完成的,我们也会在其他日期颁布。
20、问:我的理解是,美国要求控制清单上的一些物项应该完全禁止出口,而中方控制清单中的所有物项都可以在逐案审批的前提下出口,中国为什么这么做?
刘:所有国家都是这么做的,包括美国、欧洲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和MTCR成员国。MTCR本身只是一个控制机制,而不是禁止机制,其中没有哪个物项是被完全禁止出口的。因此,中国采取了与其他国家一样的做法,同时充分考虑了相关领域的扩散危险。
21、问:你说美国对中国公司的制裁是没有根据的。你能说明一下为什么说制裁是没有根据的,是因为转让并没有发生,或美国的立法中也未禁止,还是转让的物项并没有扩散危险?
刘:我们没有被告知美方所指称的活动具体是什么。但这不等于我们对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事实真相。在防扩散领域,国家间处理问题的正确方式应该是合作,而不是制裁。
22、问:新条例规定对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反行为可以进行行政罚款,过去有没有对有关公司处以行政罚款?
刘:即使在过去,在条例和清单颁布前,也有惩处违反中国政府政策行为的相关法律。
23、问:根据你的标准,“战区导弹防御系统”(TMD)是否被视为扩散?
刘:“9·11事件”表明,我们当今面临的安全挑战发生了变化,各国政府有必要进行合作,以应对这些挑战,特别是来自于非国家实体、恐怖分子、跨国犯罪的挑战。搞导弹防御系统一类的复杂系统不是解决办法。美国国内对导弹防御的性质,是防御性还是进攻性,或两者兼有也有争议。维护国际军控与裁军机制,加强而非减弱建立在国际规则基础上的军控与裁军机制至关重要。搞导弹防御不符合这个大方向,也不是应对有关方面所宣称的挑战或威胁的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