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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建设法治从政府做起 应提倡"官告民"

2002年09月08日 09:22

  中新网北京9月8日消息:法制日报今天发表署名王振民的评论文章《应提倡"官告民"》,文章指出,建设法治要从政府做起,“官告民”就是实现法治必须要做的事。文章全文如下:

  “官告民”初听起来似乎很奇怪,甚至不符合常识,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因为所有的“官”都是有权的,政府拥有国家的暴力机器和各种强制手段,相对单独的、孤立的公民个体来说,“官”从各方面来说都具有绝对的优势。如果公民违法或者违令,只需动用自己的强制机器就可以了,何苦“劳官伤财”搞什么“官告民”,折腾到法院去“告”违法乱纪者,白费口舌,浪费时间和金钱?如果自己胜诉了,还要麻烦法院去执行;如果自己败诉了,那岂不有损政府的尊严和脸面?况且,相对政府来说公民个体已经是弱者,政府已经有那么多有效的方法来“对付”公民,现在又提倡“官告民”,这岂不是让国家机关有更多的方法来“对付”公民,公民岂不更加处于劣势?

  在有长期人治历史的中国,人们有这样的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从现代法治的观点来看,这些观点是不成立的。所谓“官告民”,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如果政府的要求合法、合情、合理,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公民个人或者组织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如果政府的要求不能成立,说明这种行为没有通过合法性审查,也就不应该支持。可见,“官告民”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行为合宪合法、合情合理。

  我相信,政府采取的任何一项行为都经过了认真研究,有确凿的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如果公民不服从,这就说明对政府采取的行动产生了争议。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这种争议,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与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一样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解决,而不是政府单方面采取强制行动去解决。我们谴责民间的任何暴力,我们反对民事纠纷的任何一方采取暴力方法解决矛盾。但是,试想我们的政府机关长期以来何尝不是如此,什么时候政府部门心平气和地到法院去告过公民,让自己与公民发生的争议和平地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要杜绝通过暴力的方法解决社会纠纷,政府机关应该带头,政府机关应该身体力行,给民间树立一个典范。法治对政府的要求还要更严格,不仅仅要求与老百姓发生争议了应到法院去解决,而且还要求政府对公民采取强制行为,例如逮捕、扣押、搜查等,必须事先取得法院的认可和批准。这种事前的司法认可、批准不仅仅是对政府的监督制约,而且实际上也是对政府行为提供的一种特殊法律保护,这样就避免了事后政府机关被控告违法,因为这个行为已经得到了法官的批准。

  如果说提倡“官告民”就是赋予了国家机关更多“对付”公民的手段的话,这种手段才是真正符合法治要求的手段,才是法治下政府应该学会的基本的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方法,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功。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尤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政府机关的权力受到很多限制,很多以前可以通过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完成的事情,现在都必须通过法律的方法,尤其在管理经济方面,政府机关以前拥有许多强制权力,例如它们可以自行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和公司企业的财产,现在就不行了,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方法才可以。

  所以,提倡“官告民”不是偏袒政府。相反,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措施。政府对公民、对社会采取的任何一项行动,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公民采取的个人行为一样,可能是违法的,可能是不合理的,因此也应该受到司法的审查和监督。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建立一个司法的检测机制,就能有效地“过滤”那些违法的、不合理的侵犯了公民合法权利的政府行为。同时,“官告民”实际上也是科学决策所要求的,因为通过严格法律程序的考验,各种各样的法律和科学问题都会被提出来反复论证,这样就能证明政府的决策既是合法的,又是科学的。

  其实“官告民”制度在许多地方都已经相当成熟,这方面的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是人类先进政治文化的体现。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海外有这样的案例报道,美国诉某某人或者公司,英王诉某某人,这些都是官告民的案例。

  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一大进步,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公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对抗政府的侵权。如果说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一次飞跃的话,那么实现“官告民”,政府学会用法律的方式来对抗公民的“侵权”,这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又一大进步,其意义甚至超过民告官,因为这才是政府法治意识真正确立的表现。它强调的是政府机关和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府官员和公民在法官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人类理性问政的表现,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里程碑。它的产生还会改变我们整个法治观,从而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法治意识,改变过去不正确的法学理论,例如我们一直说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如果从“官告民”的理念来审视,这种观点就是错误的,在一切诉讼(包括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管当事人是普通百姓或者国家机关、政府要人,在法官面前大家都是一样的,否则那就没有法治可言。因为法院不是政府开的,法官不代表政府机关,在法官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是一个重要的基本的法治观念。行政诉讼不仅要包括民告官,而且还要包括“官告民”,这才是完整的行政诉讼的概念,不管是民告官或者“官告民”,只要到了法院,双方就是平等的。公民不因自己势单力薄而受到不利的待遇,政府也不因自己有权有势而得到特殊的关照。

  可以预见,实行“官告民”制度,对法官的素质要求非常之高。不仅要保证司法能够独立,而且相辅相成,我们需要法官有很高的法治素养、公正理念和道德情操。在像中国这样正为建设法治而奋斗的国家,为了建立法治,还需要法官有强烈的法治责任感,有高超的政治智慧和远见。对于政府机关来说,要尊重司法,尊重法院,要尽快建立起政府律师制度,政府机关像公民个人一样可能不懂法律,也可能违法甚至犯罪,也可能自己的法定权力被公民个人所侵犯,因此必须要聘任自己的律师队伍,处理自己的法律业务,这就包括“官告民”法律业务。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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