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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布实施备受关注的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

2002年09月24日 21:27

  中新社香港九月二十四日电(记者 董会峰)备受关注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咨询文件今天在此间公布。这份历经充分酝酿形成的文件,对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窃取国家机密等罪进行了定义,建议的刑罚最高为终身监禁。文件的咨询期为三个月。

  香港特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下午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有道义上及法律上的责任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她说,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列出的罪行属于针对国家罪行。鉴于这些罪行对国家的基本安全可造成的威胁,故属极度严重罪行。正因如此,纵使这些罪行很少发生,差不多所有国家都有法例将这些罪行刑事化。很多国家,包括最自由的民主政体,都有法例阻吓及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叶刘淑仪强调:“我们已仔细研究内地及海外禁止《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针对活动的相类法例,我们有信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能够制定既可保障国家安全,而又不会削弱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例。”

  她说,在制定建议以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时,港府决定尽量利用现行条例,并确保其所有建议能符合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现时香港人享有的权利、自由及生活方式将不致因实施这些建议而受影响。

  就叛国罪、分裂国家罪、颠覆罪、煽动叛乱罪、窃取国家机密罪、外国政治性组织等定义,叶刘淑仪逐一用粤语和英语作了阐释。

  在谈到香港媒体近期报道的“言论入罪”时,叶刘淑仪说,港府建议把现行煽动叛乱罪的涵盖范围收窄为:煽动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等实质罪行;或煽动他人引起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的稳定。亦会收窄煽动刊物的定义。只有当刊物可能煽动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等实质罪行时,才会被视为煽动刊物。

  她强调:纯粹发表意见,或就别人的意见或行为作出报道或评论,均不会被列为刑事罪行;除非这些意见、报道或评论煽动他人发动战争、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以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或煽动他人引起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达到损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叶刘淑仪总结说,特区政府是建基于现行的法例和依照已确立的普通法及国际人权原则去制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建议。她希望社会人士能以客观、理性和冷静的态度去研究政府的立法建议。(完)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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