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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颁布"生物两用品及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2002年10月17日 1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5号)  

  中新网10月1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5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2年10月14日(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交流、交换、赠送、展览、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第六条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

  (一)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二)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对《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三条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许可。

  第十四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时,出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管制清单》所列的可用于生物武器目的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扩散的危险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生物武器目的的,无论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是否列入《管制清单》,都不应当出口。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缴其出口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经营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其非法活动,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管制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进口后再出口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就国务院颁布《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发表谈话

  中新网10月17日电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今天就国务院颁布《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发表谈话:

  10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国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理。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生物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作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一直认真履行《公约》的义务,不发展、生产、储存生物武器,也不帮助他国获得或发展生物武器。中国历来反对生物武器的扩散,并采取了严格的出口政策。

  此次颁布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是中国结合国内外形势发展,根据本国出口控制实践并借鉴他国经验而制定的。它将进一步完善中国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是中国加强敏感物项出口管制所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

  我愿借此机会指出,根据《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促进用于和平目的的国际生物交流与合作,中国重视并将继续开展这样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制定该《条例》是基于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国内依法治国的需要,同时也是对中国与各国生物领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进行有序规范。

  本《条例》的出台,加上此前业已颁布的各项出口管制法规,中国在防扩散出口控制方面的法规已经涵盖了核、生物、化学和导弹领域,形成一个全面的敏感物项出口控制体系。这标志着中国出口管理制度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切实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和对外经贸活动的正常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外经贸部发言人就《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颁布发表谈话

  中新社北京十月十七日电(翁阳)中国政府近日颁布了《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与之配套的《出口管制清单》,外经贸部发言人高燕今天就此指出,该条例颁布后,中国在防扩散出口管制方面的法规已涵盖了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领域,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体系。

  高燕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防扩散出口管制问题,本着依法治国的精神,中国政府根据本国的防扩散政策和出口管制实践,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完善有关出口管制机制,不断加强出口管制立法工作。

  她说,本次颁布的条例及与之配套的清单正是中国进一步完善出口管制制度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高燕介绍,早在一九九四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种类。

  近年来,中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以及最近颁布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于规范中国有关出口管理、落实中国防扩散政策,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高燕表示,外经贸部作为中国出口管制部门,将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出口管制法规得以严格实施,并继续推进中国出口管制的法制化进程。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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