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2日电 据南国早报报道,日前,由广西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故意伤害罪案,经玉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原审被告人梁正国终被改判无罪,予以释放。据悉,这是自治区检察院第一例从“有罪”改判“无罪”的成功抗诉。
2000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正国与女朋友蔡某在北流市永丰广场休息长廊聊天时,发现傅某等三人向他们围拢过来。当梁正国责问对方想干什么时,发现傅某左腋下夹有一把菜刀。
他跑出几十米后,发现傅等三人围在他女朋友面前欲行凶。梁即就地拿一块木板自卫并解救蔡,傅某持菜刀与另两人向梁逼近围攻,梁挥动手中的木板自卫,手中木板划中傅的鼻骨,傅恼羞成怒,持菜刀挡住前面梁的去路,正准备再次行凶时,梁正国用木板朝傅某打去,击中其头顶致傅跌倒在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北流市检察院于2001年3月2日提起公诉,梁正国因故意伤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梁不服上诉,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玉林市检察院就此提请自治区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梁正国为了使其个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指令再审的裁定。
日前,玉林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据此作出无罪判决。(邓志勇 丁兴 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