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长春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吴兆飞)吉林省高级法院今天对周润君等十五名犯罪分子今年三月五日破坏长春市、松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终审公开宣判,鉴于长春市中级法院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周润君等十四名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长春市中级法院于九月二十日对被告人周润君等十五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设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一审分别判处周润君等十五名被告人二十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润君等十三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晓杰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量刑过重、不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为由提出上诉。
吉林高院经审理查明,长春市中级法院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润君、刘伟明、梁振兴、刘成军、张闻、雷明、孙长军、李德海、赵健、云庆彬、刘东、魏修山、庄显坤、陈艳梅、李晓杰等人经预谋,于二00二年三月五日十八时开始,分别在长春市、松原市割开有线电视网络主干线电缆,插播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致使大量用户收视到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电视片的事实属实;上诉人雷明、赵健伙同他人印制“法轮功”邪教宣传单二十余万份、雷明伙同他人刻录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两千余张的事实属实。有证人证言、现场提取的物证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证实,并有各被告人对作案事实的供述,供证均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吉林高院认为,周润君等十四名上诉人和被告人孙长军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积极策划并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插播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危害了社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各上诉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李晓杰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已经予以减轻处罚,其上诉中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检察员、被告人家属依法为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参加了今天的公开宣判。长春市各界民众二百八十余人旁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