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6日电 在10月25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据今天的检察日报报道,法律草案对现行《条例》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证件名称。为了使身份证的名称更加科学准确、更加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流动范围日益广泛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与身份证作为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载体相吻合,居民身份证将改名为公民身份证。
二是发证范围。为更好地保护包括军人、武警在内的公民合法权益,草案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作了调整,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三是公民身份证号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决定的要求,自1999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在原来15位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基础上升位而成的。为适应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需要,进一步确定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律地位,增加了有关居民身份证号码有关的内容,并在公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用公民身份证号码取代了原居民身份证编号,将公民身份证确定为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载体。
四是关于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以及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发证问题。草案把过去《条例》中未作明确规定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居民,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列入公民身份证发放对象范围。
五是关于公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草案吸收了过去公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身份证使用的内容,并做了必要的充实,明确了应该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具体情形,包括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就业、参加全国性考试、办理公证、参与诉讼活动、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机动车船航空器驾驶证、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汇款邮件、办理金融保险和证券业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办理财产登记以及拍卖、抵押、寄卖、典当物品以及从事法律工作、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身份证明的其他活动。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草案对公民身份证的查验扣留作了严格限定。
六是关于罚责问题。草案对违法使用身份证件的处罚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并与新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时对人民警察在发放查验公民身份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据悉,公民身份证法实施以后,作为第一代身份证还会与公民身份证并存使用,在居民身份证依新法换领公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袁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