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日电 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网今天发布消息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朱小华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朱小华于1997年至1999年在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2002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小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小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朱小华现年53岁,原籍浙江,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学院夜大金融专修科。历任黑龙江查哈阳农场八分场团委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外汇管理处副处长、行长助理兼外汇管理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新华社香港分社经济部副部长,副研究员。1993年7月至1996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1994年1月至1995年9月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1996年10月至1999年7月任中国光大集团(香港)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