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6日电 香港特区立法会今天通过了《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规定派驻香港工作的内地公职人员所持的证件如注明该人员受委派以公职身份在香港工作,则其在居港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这一条例草案通过后,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即使获委派连续在港工作7年或以上,亦不能按《入境条例》附表1第2(b)段取得香港特区居留权。
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在立法会上表示,《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在现行的《入境条例》第2(4)条内,加入一项新的条款,规定派驻香港工作的内地公职人员所持的证件如注明该人员受委派以公职身份在香港工作,则其在居港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
叶刘淑仪指出,第2(4)条自《入境条例》于1971年10月制订至今期间不时作出修订,用以界定某类别人士在港逗留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住香港,其中包括领馆人员、香港驻军成员等。
她说,内地公职人员和香港驻军一样,是因公获调派到香港工作的。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这些人员在香港工作任期届满后,必须返回内地,内地有关部门表示无意让内地公职人员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4款来港定居。因此,这类人士不应成为香港永久人口的一部份,故有必要把他们纳入第2(4)条的规管范围内。她表示,律政司司长已清楚表明条例草案绝对符合《基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