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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 并整顿道路上乱设站点

2002年11月07日 08:56

  中新网11月7日电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据人民日报报道,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须依法进行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出台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需要上路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或收费证。

  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力争在明年3月底前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力争在明年6月底前取消凡属《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费站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朱剑红)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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