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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大代表质询五年冤案 公检法领导受批评

2002年11月29日 09:09

  中新网11月29日电 11月19日、11月20日,两份案件办理报告送到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佑启的案头上。报告分别来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沈阳市公安局,就今年1月22日王佑启等22名人大代表提起质询案的办理情况作出报告。今天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这件事件的始末。

  ——代表质询终得解决

  报道说,1998年沈阳市民孙刚因举报于洪区小芳士村村支书李玉仁违法违纪问题,而被错误拘留、批捕、提起公诉并判决两年有期徒刑这一冤案。尤其令人吃惊的是,这本是一起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且错误的判决居然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由于洪区“三长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决定。沈阳中院及时发现了这一错案,发回于洪区法院重审,但区法院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却迟迟不予以审理。

  该案的报道引起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佑启的注意。经过细致调查和研究,王佑启当即决定,在1月19日召开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就这一错案提起质询。王佑启的这一想法得到了21名人大代表的积极响应,他们一起在质询案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1月22日,到会的其中19名人大代表就此案依法进行质询。沈阳市公检法“三长”当场承诺纠正错案,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1月31日,于洪区检察院撤销“孙刚涉嫌诽谤罪”一案。11月15日,本案中的另一位当事人李玉仁撤回对孙刚的自诉。11月19日,于洪区法院受理了孙刚国家赔偿的申请。

  至此,22名人大代表依法提起的咨询案得到圆满解决。

  但在王佑启看来,此次质询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纠正一起错案,处理几个责任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法律确定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独立审判的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自身,还是社会其他方面都应该支持司法机关按这一原则办事,为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独立审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一旦屈服于权力的干扰,势必丧失最起码的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就是我们22名人大代表就此案提起质询的本意。”王佑启说。

  ——错案是怎样产生的

  报道说,从沈阳市公检法分别向22名人大代表作出的调查报告中,人们能清晰地看到,一起简单的自诉案,是如何在权力的干扰下,一步步演变为一桩沉冤5年的错案的。

  1998年1月底,李玉仁以涉嫌诬告为名,到沈阳于洪区造化乡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孙刚的法律责任。2月4日,自称查户口的造化乡派出所一名干警和一名便衣在既没有亮明身份,也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闯入孙刚家中搜查,为错案的上演拉开了序幕。

  2月24日,派出所一郑姓民警以涉嫌诬告诽谤罪为由,将孙刚送至于洪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刑警队干警听完案情介绍后的第一反应是:“诬告、诽谤案属自诉案,我们不能收。”郑姓民警随即拨通了一个电话,结果案件糊里糊涂地就被收下了。当日,孙刚被错误拘留。3月2日,于洪分局提请于洪区检察院批捕。

  检察院办案人经过审查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否定罪、定什么罪把握不准,并于3月6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讨论中,各位检察委员一致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委员明确提出“此案系法院受理”。主管批捕的副检察长吴志国提出“对孙刚不能以罪处理”。最后决定退回公安机关。

  错案本可就此避免,但3月8日下午,于洪区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三长”会,改变了检察院已做出的正确决定。据参加会议者回忆,会议由区政法委副书记张恒超(已故)主持,侯献生副检察长在会上首先发表意见,认为此案“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侯献生证实:“当时我和一些同志提出了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的问题,会上讨论比较激烈。”

  于洪区法院分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胡延平回忆说,法院也认为不应当走公诉程序,但既然定下来了,法院也只能服从。

  政法委副书记张恒超最后的决定性发言让不同意见者闭上了嘴巴:“按诽谤罪捕,公安补充侦查,送交检察机关。”

  区政法委形成的《三长会议纪要》写道:“对孙刚处理意见:孙刚诽谤李玉仁一案,经‘三长’会议研究同意以诽谤罪批捕、起诉、交付审判。”

  会后,3月9日,检察院对孙刚批准逮捕。但检察院还是在《逮捕案件审批表》中注明了自己的意见:院检委会讨论,此案定诬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

  此案本应走自诉程序,公安局一开始就发现了这个错误,但因为某种原因却坚持了这一错误。检察院本可以及时纠正不予起诉,但在有关部门的压力下再次犯错。法院在开庭前仍然可以弥补这一程序错误,但遗憾的是,法院最后也将错就错。司法机关正是在“三长会”召集者的压力下一再做出了违心的决定,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三长”受到通报批评

  沈阳市公检法三家在向人大代表们的报告中,做出了认真的反思。

  检察院检讨:应该严格依法办案,重视诉讼程序问题,但是却执行了“三长”会议做出的决定,没有坚持不同意见,违反了诉讼程序。

  法院检讨:不能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原则,盲目服从和执行。

  公安局检讨:侦办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是本案在侦查的初始阶段,特别是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办案单位并未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此罪与彼罪的确凿证据,仍然沿袭“先抓人后取证”的做法,使准确处理本案失去了可靠的前提和基础;查处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是本案侦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不仅仅表现把自诉案件当作公诉案件处理,还反映在对不应采取强制措施的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等方面,也正是由于这些程序上的不公正,使案件的实体公正失去了保障;必须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不力,是致使本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受传统思想影响,我们内部执法监督的侧重点放在防止对犯罪嫌疑人处理的跑、冒、滴、漏上,对错拘、错捕等问题缺乏监督检查,致使公安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不够全面,难以及时纠正错抓、错捕的问题。

  沈阳于洪区公检法当事“三长”分别受到了通报批评处分。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礼对此次质询案的总结可谓一针见血:“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可以,过问也可以,但都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过问一旦越界,就容易发生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对办案人来讲,只要领导说了,错了也不算错,更不用负责任,正是这种错误思想导致办案人不敢坚持独立办案。如何对待领导的批示和过问,是司法机关通过此次质询案应该吸取的最大的教训。”

  “服从组织也要依法服从。”张福礼指出。(程刚)


 
编辑: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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