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2日电 北京市已出台专门规定,对该市开设网吧划出禁区。
北京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已联合制定《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下列区域和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内;
(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
(三)大学、中学和小学校园内及中学和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
(四)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五)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和地上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物内。
《管理办法》同时指出,在星级宾馆、饭店以及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写字楼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可以不受上述第(一)、(二)款限制。
该《管理办法》还规定,在北京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二)不得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三)不得安装局域网游戏;
(四)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下载、打印等服务的经营单位,应设置专用设备并有专人管理;
(五)应对营业活动进行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日;
(六)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培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按照规定,在北京开设网吧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50万元,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