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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归纳出2002年中国政府法治的“十大热点”

2002年12月25日 11:36

  中新网12月25日电 2002即将成为过去,法制日报今天刊文列出在这一年的中国政府法治“十大热点”,并作出点评。

  这十大政府法治热点分别是——

  一、政府采购实现“阳光交易”

  今年6月《政府采购法》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中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都作了规定。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队伍也已经初步形成。据统计,目前全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人员为4300人,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为6400人。政府采购范围也不断拓宽,采购品目或项目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其中,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的比重逐步提高。

  据了解,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每年政府采购资金的节约率都在11%左右,2001年全国共节约资金78亿多元。明年中国将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规模将逐年扩大,并力争尽早与占国内生产总值10%的国际标准接轨。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亮相大江南北

  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自主决定在哪些城市、哪些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将多家执法机关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交给一家执法队伍。国务院对推行这一重要法律制度高度重视,因为这项制度涉及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国务院六年前曾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意见,决定在部分地方进行试点。

  城市管理部门以前被市民戏称为“多国部队”,存在多个部门、多支执法队伍、多种执法标准、多种城市行业规划,人数多、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没有正规编制,主要依靠罚款、收费创收来维持,造成执法的利益化倾向严重,突击式执法、运动式执法。

  对有关行政管理权进行了重新归类和配置,形成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初步实现了城市管理领域的管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使城市管理步入良性轨道。深层次上的部门利益凌驾整体之上的问题,可望有所突破。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有限政府”

  国务院于11月做出决定,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这些项目涉及国务院56个部门和单位。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是为了减少了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干预,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为政府调控社会经济重要杠杆的行政审批权,由于长期保持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运转形态,在市场经济下表现出严重的弊端:政府机构职能错位,办事效率低下,吃拿卡要屡禁不止。传统行政体制下的审批权已经成为许多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寻租的“法宝”,造成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疑是一场政府部门的“自我革命”。从“审批式管理”走向“服务式管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把这项改革搞彻底,不仅在于削减了多少项审批事项,更在于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用好保留的审批项目;不仅要强化公开、竞争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审批制度,还要进行一场观念上的革命: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

  四、法律法规修改与清理基本完成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政府从1999年11月开始梳理法律法规的工作,今年已基本完成。迄今为止,中国修改了14部法律和37部行政法规,废止了12件行政法规,停止执行了34件国务院文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了1000余件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20件有关司法解释、制定了1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遵循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等原则,清理了两百多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性法规1100多件、地方政府规章4500余件、其他政策措施近二十万件。

  此次涉及WTO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二是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三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四是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

  应该肯定的是,清理后的法律法规较之原来的法律法规更透明,在原则上坚持了非歧视和法制统一等原则。

  五、安全生产法强化政府责任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部安全生产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体制。即把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使安全生产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了最基层。同时对负有审查、审批、验收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明确了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许可法提交全国人大讨论

  8月23日,由国务院起草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是:“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该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应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应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

  此次立法的直接动因是目前中国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时限过长,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手段,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按照世贸组织协定和中国的对外承诺,行政许可应当以透明规范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对贸易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行政许可法草案被提请审议,标志着中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行政许可法将是迄今为止对老百姓影响最为广泛的法律之一,它的出台将会从体制上影响政府机关和老百姓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涉及到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制定好这部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特别是对于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七、法规规章备案数据和资料库建成

  9月20日至2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合肥召开了备案工作座谈会,会议的议题是:总结、交流备案工作经验,分析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备案工作的措施。

  备案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立法性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手段。依法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都有重大意义。到今年6月份,中国法规规章备案数据和资料库已经建成。

  法规规章作为授权立法应当备案,相对于事前的监督和事中的监督,备案作为事后监督是对监督的“监督”。备案就是要防止违宪的、违法的、不合理的法规规章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完善备案制度,还要明确建立备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具体承办备案工作的机构向备案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公民参与价格听证会

  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刚刚修订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从12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办法首次以规章的形式规定公民可自愿报名参加价格听证会。

  而此前,国家计委1月12日举行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对今年春运期间提高部分铁路票价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这是国家计委依据《价格法》举行的首次价格听证会。

  价格听证对于实现政府价格决策的法制化,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以往的价格决策,虽然也召开座谈会、专家评审会等,但是由政府和企业、行业谈判来决定,消费者没有充分参与意见。

  价格听证会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条件。

  九、物业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见报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仅直接寄送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函就达200余件,寄往各省法制办的意见函也在紧张地整理汇总中。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近10年来是第一次,这无疑体现了民主立法的时代精神。而民众的广泛参与以及对草案倾注的热情、提出的真知灼见,既是对民主立法的积极肯定,也表明民众的参与意识、参政能力的空前提高。

  行政性立法的部门利益色彩一度遭到社会的广泛质疑。立法强化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立法“自肥”,损害的是公共权益。立法时把落后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规定进去,妨碍了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门立法带来的问题。行政立法的特点之一是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归一。现在立法仍是靠政府及部门起草,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

  十、反倾销反补贴列入司法审查范围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继《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这几个规定在国内外受到的关注程度出乎一般人的想象,瞩目的焦点就是涉及WTO的部分行政行为列入司法审查范围。

  中国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商标、专利、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等与世贸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均已进入司法审查视野,行政审判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谢远东陈煜儒)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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