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日电 中国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法,该项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法规,专门为政府花钱立下规矩。
法制日报刊文指出,利用强制性市场竞争来实现是该法的核心。文章并从以下几方面对政府采购法作了解析。
首先,是保证公平竞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中有近10处地方出现了“公告”、“公开”和“公布”等字样,体现的是法律制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政府采购方规定更多的是义务。如对采购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都有严格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但公开招标应是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在共13条的法律责任中,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了包括行政、刑事、民事、个人处罚4类责任。
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的地位非常突出,为什么不买我的东西,得说个明白。供应商得到了大量的权利:可以询问、质疑、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检查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文章指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采购有划分市场范围的作用,是保护国内产业的非关税壁垒,所以各国都有保护性条款。中国也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有助于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据悉,中国就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谈判2003年即将展开。
文章最后说,政府采购每年节约资金11%左右,还能拉动经济增长、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反腐倡廉,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并为中国财政支出改革的三大措施,这项“阳光下的交易”可以多大程度地发挥作用,有赖于政府采购法的施行状况。(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