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7日电(记者 翁阳)中国外经贸部今天发布了二00二年第五十六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已内酰胺(Caprolactam)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根据外经贸部二00一年第二十一号公告,中国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俄罗斯的进口已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国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初裁决定:外经贸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七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俄罗斯的已内酰胺(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二九三三七一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百分之三十八至百分之五十不等)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