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12月29日《长春日报》)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来自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这一“暂行”就“行”了快10年。那时设立10%,是因为汽车还是一个“小众”的交通工具,由为数不多的有钱者所使用,对此类带有奢侈品性质的东西,征较高额度的税,是符合税收的调节作用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汽车早已进入普通家庭,成为一种较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如今再按奢侈品的类型征税,显然有悖税收的本意。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来源,征收无可厚非,但征收有增加和减少两个变化,我们目前的趋势却是减税少,增税多,对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国家来说,这无疑是很致命的。
现在国家是富了,但“国富”的最终目的是“民富”。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应该在面对大众的税收上,尽可能多做“减法”而非“加法”,以减轻公众总体负担为前提。宏大的理由我们已经听得够多了,但用收费进行这类调节的弊端也已经为公众所熟知,拿一个10年前的暂行税率标准,实在无法说明如今恢复的合理性。(丁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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