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职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王某为了少走几步路,开单位的吊车去买早饭,谁料竟撞死路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吊装工程公司处理完死者的赔偿事宜后,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杨浦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某对吊车的停运应付赔偿责任。
2009年3月16日,王某入职吊装工程公司担任吊装机械驾驶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不得私自动用公司的各种机械设备,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王某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50%”。2009年10月21日6时40分,王某驾驶公司吊车从工地外出买早饭,不料在申江路、龙东大道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驾驶的吊车也被警方扣留,交警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为处理本起交通事故,吊装工程公司共向死者家属赔偿24万余元。后吊装工程公司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死者赔偿款中不能通过保险理赔的部分3万余元,以及因吊车被警方扣留造成的停运损失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吊装工程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私自动用各种机械设备,他在非工作时间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车辆开出工地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停运造成公司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公司的实际损失结合王某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王某应赔偿吊装工程公司3万余元。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的条件为交警部门确定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吊装工程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因违反规定擅自将吊车开出工地造成公司处理事故支付保险外赔偿款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陈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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