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济南市交警支队发布公告,15名酒驾者在被查处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济南市交警支队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在济南市交警支队公告的15人名单中,驾驶证被扣留的时间最早为2009年3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人被依法扣留驾驶证后,已超过15日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需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97号)依法提出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据介绍,针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性、反复性的特点,将集中整治行动与日常属地管理相结合,构筑了严密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动态管控网络。2010年,济南市共组织酒后驾驶集中整治40余次,查处酒后驾驶2076人,其中醉酒驾驶619人。
另据统计,自12月15日酒驾整治机动队成立以来,先后查处酒后驾驶270起,其中醉酒驾驶90起。今后,济南交警查处酒驾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将由市区向城郊接合部延伸,由城市道路向县乡道路延伸,由省道国道向高速公路、高架路延伸,同时,查处对象由汽车驾驶人向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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