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去年11月,周女士购买了一辆中档车,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并交付5000元订金。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交货日期为12月1日。
一个月后,周女士提车时却被告知:因供货计划原因,周女士可能还要推迟一个月才能拿到车,至于具体时间,经销商拒绝通过协议明确承诺。
周女士认为,签了协议,就是对消费者的承诺,这样无限期延后,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她要求商家退还订金,并支付一定赔偿。但销售公司则称他们没有违约。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明示:购车人违约,其所交订金由出卖方没收;出卖方违约,向购车人无息返还订金。
【点睛】在购车合同中,围绕“订金”设置不平等条款非常普遍。汽车销售商经常通过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使购车者上当。
“订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额度钱款,具备担保的性质。商家毁约消费者可双倍索要订金,而消费者违约就将损失订金。“出卖方违约,向购车人无息返还订金。”这一条款,等于免除了卖方双倍赔偿的责任,明显属于霸王条款。
参与互动(0) | 【编辑:陈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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