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货车为自己所在的物流公司送货时,与道路上的限高杆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为李某负事故全责。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原告扣留了被告的身份证、驾驶证及牡丹卡,将旧车厢折抵修理费后,又另行支付修理费6000元。2010年12月原告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李某作为雇员是在为雇主原告某物流公司谋取利益,原告某物流公司是货物运输的受益人,故应适当减轻雇员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李某赔偿公司修车费4000元。(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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