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发生一宗离奇的盗车案件,越秀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公然”盗车的被告人黄强(化名)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非法“取车”再倒卖
黄强在网上认识了买卖赃车的“大姐”(另案处理),表示要购买赃车。2010年6月14日,“大姐”告诉黄强在东风路××大厦有一辆凯美瑞小汽车,是该大厦一家公司老板的小汽车,约其到大厦停车场“取车”。
当其到达该大厦停车场外时,“大姐”拿出一把从非法渠道得来的车钥匙,告知这是该车的车钥匙,并提出,如果黄强本人将车从停车场开走,其只需付给“大姐”1.5万元,如果是“大姐”将车从停车场开出来再交给黄强,则需给“大姐”3.5万元。黄强给了“大姐”1.5万元,取走了车钥匙。
在准备离开停车场时,停车场保安问其为何开这辆车,黄强答是其“老板”让其开走的,保安知道该小汽车是该老板的,对黄强的回答信以为真,让其开走了该车。
得手后,黄强联系到一名买家江某,双方约定以4万元成交,但江某提出先试车,便将车开走了。25日,江某约黄强到黄埔区一商场门前收钱。黄强应约而至,谁知一到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来,江某开着该车上路时,在24日被设卡民警查获(失车当天车主已报案)。
一审认定构成诈骗罪
经庭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黄强先在保安员面前经过并进入大厦假装找老板,再回来停车场在保安员面前用车匙发动汽车,在保安员质问时又以受“老板”委托驾车为由骗得保安员信任,最终顺利驾车离开,其行为具有公然性、欺骗性,更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特征,判决黄强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越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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