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午,宝安法院对轰动一时的交警酒后驾宝马车撞人致死逃逸案作出一审判决,原交警王凤礼被法官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王凤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据了解,王凤礼归案后,已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王凤礼一案涉及的多种敏感元素,如交警、酒驾、宝马车、肇事逃逸等,使得该案受到媒体与公众的密切关注。该案中,肇事交警王凤礼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及是否应该从轻发落是外界关注的两大焦点。2010年9月首次开庭中,控辩双方曾就王凤礼是否有自首情节展开激辩,但在当年12月初的第二次开庭中,双方观点达成一致认为,王凤礼有自首情节。针对这些焦点,宝安法院在当日该案宣判后专门对记者出具了详细的书面说明予以解释。
案件回放
交警酒驾撞人逃逸被害人3天后死亡
根据法院的审理,王凤礼酒驾肇事一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原系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公明中队民警王凤礼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参加朋友的婚宴,酒后驾驶1998年产的粤BC9188五系E39白色宝马528i车型小轿车回自己的住处。当晚21时30分左右,在行至宝安区龙华街道八一路转往人民路地段时,王凤礼撞倒了正在该路段机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邹为贤,该路段设有隔离栏,实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离。王凤礼随后径直离开现场,当晚21时54分,邹为贤被送至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于2010年1月5日死亡。当年1月3日13时许,王凤礼打电话叫人将涉案车辆开到东森修理厂维修,1月5日,王凤礼在公明北环路西田路段制造假事故现场,并亲自开具《快速处理单》。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接群众举报于2010年1月13日将被告人王凤礼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王凤礼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凤礼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焦点
1.自首情节如何确定?
2010年9月,王凤礼一案首次开庭,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围绕王凤礼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展开过激辩。辩方律师称,王凤礼是在接受宝安交警大队的通知要求他接受调查且公安机关并没有确定犯罪事实、他在尚未接到讯问的情况下如实向警方交代了案情,属于自首情节。此外,事发时正在下雨,王凤礼因连续加班比较疲劳,加上路况不好,酒后驾车判断出现错误,不能算作故意肇事。
公诉人则反驳称,自首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主动报案,二是如实供述。但根据公安机关抓获王凤礼的经过及其本人供述,均证实公安机关通过公众举报,确认王凤礼涉嫌交通肇事后,主动传唤王凤礼,未得到及时配合后,警方前往其所在单位将人带回审查。公诉人认为王有坦白情节,但没有自首情节。
在2010年12月第二次开庭时,控辩双方在王凤礼是否主动投案上达成一致,均认为王凤礼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宝安法院则根据三点情况认定,王凤礼有自首情节。其一,被告人王凤礼到案时,公安机关尚未准确掌握王凤礼就是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根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现场遗留的右后视镜壳、碎片,宝安交警大队查明肇事的车辆为宝马三系列,而肇事车辆实际为宝马五系,宝安交警大队登报和在现场附近大量张贴协查通告,均无进展。后经群众举报,交警大队才将王凤礼车牌为粤BC9188的白色宝马小汽车列为排查对象。由于公安机关未掌握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未对王凤礼采取强制措施,只是将王凤礼和车辆列为排查对象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没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其次,在接受一般性排查询问过程中,王凤礼经由纪检工作人员教育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王凤礼协助调查主动交代前,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官认为,本案全部与王凤礼以及粤BC9188有关联的证据,均是在王凤礼主动交代之后取得的。离开王凤礼的自认,该案证据未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标准,认定此案,王凤礼的自认口供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三,王凤礼属于自动到案。宝安法院称,经群众举报,车牌为粤BC9188的白色宝马小轿车可能涉嫌2010年1月2日龙华街道八一路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宝安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立即与该车车主王汉明取得联系,要求协助调查该起交通肇事案。王汉明转告其儿子王凤礼,王凤礼在接到其父亲的电话后,主动打电话至宝安交警大队,自称2010年1月2日自己开粤BC9188宝马小轿车,交警要求其马上开该车到宝安交警大队协助调查,王凤礼立即开车前往。后因为值班无法请假而返回到自己的岗位上,并将实情告知了宝安交警大队,等待宝安交警大队派人前来将自己带走。这种情形,应当视为主动到案,而不是被抓获归案。
据此,宝安法院认为,王凤礼在公安机关尚未准确掌握其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经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以此为基础收集固定证据,有自首情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3年量刑依据何来?
据了解,王凤礼归案后,委托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邹为贤家属进行赔偿,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的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王凤礼的过失犯罪行为谅解,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请求给王凤礼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在第二次开庭中,王凤礼的辩护律师也发表量刑意见称,该案中,被害人邹为贤没有分道通行,在划分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不走人行道而沿机动车道行走,本身存在过错,同时王凤礼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超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王凤礼也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懊悔,有悔罪表现,遂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既然被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王凤礼最终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官量刑依据是什么?宝安法院在书面说明中解释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凤礼虽有自首情节,事后对被害人家属作了超额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被告人王凤礼身为交通警察,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后又毁灭罪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在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后的不正确处置行为,反映出其有一定的主观恶性,故虽认定成立自首,但在量刑上不宜减轻处罚,只是按照罪刑相适应及宽严相济的原则给予适当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记者 吴永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