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汽车频道

当众砸毁兰博基尼 青岛砸车事件到底砸伤了谁?(2)

2011年03月23日 18:1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消费者反映这个过程太长了。

  郭先生:是这样的,因为一周以后兰博基尼就给他第一个解决方案,车主就说第一个可以,但是紧接着还有其他需求,需求是在不断地提出。

  记者:这些需求是不能满足的吗?或者说是过分的?

  郭先生:我们看第一个换保险杠没有问题,我可以给你换,而中间还有春节假期,2月份的时候。紧接着提出第二个需求的时候兰博基尼开出的答复需要开一个确认单让专家检测这个车,因为你进行了改装。车主就不签这个确认单,那就是说兰博基尼继续不下去了,车主不确认的话,你是没有权力进行发动机检测的,车主就把车自己拉回去想换个地方修,不在你这进行检测了。

  以后兰博基尼方面会不会采取挽回的举措呢?兰博基尼的公关公司负责人说公司已经尽其所能,但是无能为力。

  记者:不管怎么说事情已经到了这一地步了,从兰博基尼这方面有没有说再想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或者是办法来挽回一下?毕竟现在消费者感觉不满意。

  郭先生:其实我们现在解决问题是想在他发生个人行为之前解决,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但是客户现在已经成为个人的行为,兰博基尼已经尽其所能在帮他解决这个问题,车主不能接受,我们也无能为力。兰博基尼这边也特别想把这件事情解决,车主确实是拒绝了所有的汽车解决方案,也挺遗憾。他买这个车的人,喜欢这个车也喜欢这个品牌。我估计你也看到了一些图片,一个那么好的车被砸成那样,喜欢这个车的人都会心疼。在我们来说肯定是想解决这个问题,最终确实是真的有点无能为力。

  律师有话说:消费者不应该激进

  现在我们连线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星艳,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共同来探讨一下。

  主持人:刚才我们一起来回顾了一下这个事情的前因后果,在汽车维修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车主怒而砸车,兰博基尼回应说这是车主的个人行为,您怎么看待这一事件的?

  张星艳:我个人认为的确是车辆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权,当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他是有权力处分自己的车辆的,但是本事件当中我认为是车辆所有人选择这种方式砸车当然是自己心爱的车,而且我认为这个方式可能相对比较激进,可能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对于兰博基尼给予的回应以及态度他不认可,或者说气愤。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希望通过用这种方式引起生产厂家及售后服务对这个事情的重视,能够尽快得到解决。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我认为砸车的行为其实是等于购车人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毁灭了,处理的不够理智,对他以后的维权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主持人:这辆车我们注意到是一辆二手车,车主买的时候并不是一辆新车,又经过了深度改装,兰博基尼方面就认为需要彻底检测以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维修,您觉得兰博基尼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合理?如果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或者说产品改装以引发的质量问题,商家应当如何分别来对待呢?

  张星艳:首先这是一款改装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对车辆的改装是有严格的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车辆改动以后会涉及到我们生命安全,有可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命安全,但是很多人可能对这个不是很理解,所以我们认为改装车应该要特别特别慎重,除非你已经做好了承担相应的后果的准备。其次正因为这个车辆改装以后与原出厂时的性能状况都会有所不同,所以是车辆本身质量有问题还是因为改装引起了这个车的技术故障问题,我们作为非专业人士是无法判断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兰博基尼认为需要彻底检测后再决定能否免费维修发动机是相对合理的。当然了,如果检测后能够证明这个车辆本身存在问题,厂家应本着对驾驶者负责的态度对产品进行召回免费进行修理,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以及实施条例,进口机动车量使用当中如果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局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消费者也可以搜集相关的情况向国家指定的机构报告,而且可以查询这个车现在是否正在召回中。

  主持人:好的,您看整个这样一个事件,您觉得兰博基尼方面有没有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张星艳:如果非得说兰博基尼有责任我是这么理解的,消费者跟经营者之间消费技术水平的悬殊非常大,经营者具有强势的地位,往往消费者的投诉诉求的解决难度大。在出现质量问题纠纷的时候特别是纠纷较大的时候,经营者往往是以法律原则要求消费者举证或者是寻求鉴定机构检验,这往往成为厂商的挡箭牌,目前鉴定机构非常少,费用很高,难度又特别大,消费者又很难能够踏进这个大门,所以现在目前只能由商家说了算。为此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消费者从企业的技术信息和专业知识都相互不对称,而且经营者占了明显的优势,在出现汽车纠纷时查不清原因和质量问题的时候我认为经营者应该主动承担,应尽的检测责任以及提供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的相关依据,这样才是对消费者真正的服务和保护。

  主持人:我们看这个事件还有一个细节,车主是一家建材城的老板,这辆车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消费者个人的名义购买的,这其实在很多企业主的群体当中都是很普遍存在的,因为这既可以折旧又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所以这辆车购买以后就跟普通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是有所不同的,在这个问题当中,企业是不是也可以算作消费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呢?

  张星艳:这个依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及权益受本法的保护,本法没有做规定应该受其他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并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所以本案当中的车主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单位,这个案子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持人:您觉得如果消费者咱们先抛开企业法人购买车子这个细节不说,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应当怎么样去做?应当怎么样维权呢?

  张星艳:一旦出现特殊商品出现问题以后,消费者可能采取的方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激进,而是应该积极与厂方协商。消费者再与厂商协商当中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又关系到车辆的安全保障,所以消费者和厂商应该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尊重双方的合理化建议,对一般能够通过修理正常使用能够解决的问题就通过修理的方式解决,但对行车和消费的人身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我认为这个经营者和生产厂家应该主动考虑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其实对于消费者来说,遇到这种类似的事件,还是要摆正心态,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与厂家相互沟通和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事情的解决。

  主持人:最终的目的还是要解决问。现在我们国家对于机动车的三包方面有没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张星艳:据我所知,目前由于国家的汽车的三包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前一段时间一直在说今年可能会出台,但是目前还没有,使得这个汽车质量纠纷解决缺少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投诉和调查当中,大多数汽车企业对产品自行服务承诺只是包修,由此产生的投诉就非常多,使维权变得有些尴尬。所以我们认为尽快完善相关的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在完善法规之前,诚信是企业应该遵守的道德底线。

  主持人:谢谢张星艳律师。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赵婕】
    ----- 汽车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