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先生酒后穿行高速公路时,被岳先生驾车撞死。岳先生随后被认定担责20%,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岳先生认为高速路护栏有破损才导致行人进入高速路。为此,他将高速路管理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追偿自己的损失。昨天,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该院判决首发公司承担赔偿金额的70%,支付9万余元。
原告岳先生起诉称,2009年8月,他驾驶车辆进入京平高速,本应封闭的高速车道内,突然冒出行人田先生,他的车辆与田先生发生碰撞,造成田先生死亡。田先生的家属将他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由于岳先生的车辆没有进行年检,承担事故20%的责任。法院判决他赔偿田先生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岳先生认为,自己在进入高速公路后,与首发公司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他支付了高速公路使用的费用,支付了合同对价,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本应提供安全、快速、封闭的通行条件。但是,由于首发公司疏于管理,防护栏多处倒塌,首发公司没有及时维修,使得行人能走上高速公路,导致他在正常行驶的条件下与田先生发生碰撞,给他造成一系列损失。为此,他要求首发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给他造成的损失13万余元。
被告首发公司认为,岳先生的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该公司对此没有过错。该公司平时不定期对护栏进行维修,有人故意破坏护栏强行进入高速路,公司难以阻止。
■法院说法
首发管理存疏漏
丰台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岳先生驾车驶上高速公路,则与首发公司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防护栏多处倒塌没有及时维修,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提供安全、封闭的通行条件。首发公司不作为的行为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公平原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经法院酌定,判决首发公司承担赔偿金额的70%,支付9万余元。(记者 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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