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承担者。被害人无奈将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而聪明的法官抓住线索,顺利将肇事逃逸的司机找出。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此案。
2010年12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四庭收到一起“无名氏”交通案件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责任人一栏写着“无名氏”,因该案中,肇事驾驶员逃逸,无法确定其身份。原告谢某无奈之下,只能把车主马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交通事故赔偿款4万多元。
诉讼材料发出后不久,马某和一位名为张某的男子拿着应诉材料来到了法官办公室。张某表示,马某是自己的姨父,该案的肇事车辆是他借用了余某的身份证购买的,所有购买手续都由他本人操办,车也由他本人实际使用。但自己已将该车转让给一位名为李某荣的人,只是过户手续未办理完成,出售该肇事车辆的手续也是张某本人办理的。张某还提供了车辆的销售合同。
承办法官唐秀莲当即通知原告做笔录,追加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李某荣为被告,并迅速把应诉材料寄予李某荣。
2011年3月初开庭当天,被告马某、张某、李某荣均没有到庭,而李某荣的弟弟李某丰却带着代理人来到了庭上,李某丰表示他才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
唐法官电话通知被告马某、张某到庭指认。随后,张某拿着被告马某的授权委托书赶到了庭审现场。经他指认,确认到庭的李某丰就是该车辆的购买者。
当庭查实案件真相后,唐法官通知交警部门到庭将李某丰带回归案。目前,肇事逃逸的李某丰已被交警送至看守所拘留。(记者肖成 通讯员 李世寅、邝羽、黄贤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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