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鲁明 摄
醉驾司机于洪浩
《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醉酒驾驶”入刑,成为《刑法》的一宗罪。5月1日,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顾乡交警大队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中查获法律修订后首个醉驾者,该人将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1日14时40分许,顾乡交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道里区康安桥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辆侧翻。顾乡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辛士刚、曹方顺迅速赶到现场。现场,黑ASW739奥迪轿车停在路中,左前侧有刮痕。黑M12B05比亚迪F0轿车底朝天翻在车道上,车身损毁严重。长约27米的隔离护栏被撞损,两车驾驶员均未受伤。
奥迪车驾驶员指认比亚迪F0驾驶员有酒后驾车嫌疑。经检测,比亚迪车驾驶员于洪浩血液内酒精浓度为1.469毫克/毫升,超出0.8毫克/毫升醉酒临界值,严重超标,属醉酒驾车。
交警部门查明,于洪浩1972年出生,哈市户口,2004年在佳木斯市考取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转入哈市,2006年来哈在某房地产公司打工至今。5月1日,于洪浩驾车途经事发地点,超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右后部与同向行驶的奥迪车左前部相刮,随后,比亚迪轿车改变方向,撞坏路中央隔离护栏,在对向车道侧翻。
于洪浩说,事发当天,他喝了一瓶啤酒,跟朋友借车出去办事,行至事发地点时,感觉自己的车被后面的车撞了一下,随后失控翻车。前一天晚上在家喝了三两白酒。当交警询问其是否知道5月1日法律对醉酒驾驶作出明确规定时,于洪浩表示一无所知,他很后悔酒后驾车。
目前,交警部门依法对于洪浩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于洪浩的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康勇 何兴丽 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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