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酒驾致三车追尾的郭术东在房山法院受审。本报记者 吴镝摄
5月10日,北京房山法院对醉驾入刑首案做出判决:司机郭术东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郭术东一改配合司法机关的态度,面对采访一言不发。
案件虽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鉴于第一案的影响力,检察官依然出庭公诉,而且进行了完整的质证、辩论等程序。该案还吸引了大批旁听人员,包括公安民警、公交司机等。
9时半,个头不高、有点谢顶的郭术东在法警的带领下走进法庭。刚坐在被告席上,看长枪短炮对准自己一阵猛拍,郭术东忙低头躲避。
“郭术东,你认罪吗?”庭审在法官的发问中开始。
“认罪。”郭术东头也不抬地回答。当法官要求其陈述一下事情经过时,郭术东选择了沉默,一再追问下,才勉强说:“当天喝了酒,开车没多远就撞车了。”
见郭术东有些支吾,检察官代为陈述案情。
郭术东是内蒙古人,5月1日晚,到房山区加州水郡西区与朋友吃饭、喝酒。2日零时,喝了三杯扎啤的郭术东驾驶金杯车上路,开了不到一公里,就追尾了一辆正在等绿灯的小客车,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一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过往群众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对郭术东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53.2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听完检察官的陈述,郭术东点头承认。
“你开车多少年了?”检察官询问。“五六年了!”郭术东想了想说。
“拿驾照多少年了?”检察官继续问道。“四五年了。”听到这个答案,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了郭术东的驾照:2009年11月6日生效的B2本。对于这个时间差,郭术东再次吞吞吐吐说不清楚。
“你这是第一次被抓吗?”法官换个问题。
“第一次。”郭术东抬头,坚定地说,并希望法院从轻处理自己。
说到“从轻”,引发了整场庭审的重头戏—郭术东的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展开了关于醉驾自首的争论。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义务为郭术东辩护。柳律师称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认为该自首规定仅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虽然两个罪名都涉及车祸,但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危险驾驶属于故意犯罪,所以两罪之间不能通用自首规定。而且,事发后,郭术东一直在追求私了,没有主动报警,不能算作向公安机关报告。
柳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仍应构成自首。
“我们要分清自首和查处犯罪的区别。”检察官分析道,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按照执法程序,一定会对郭术东进行酒精检测,无论郭术东说什么,都不影响公安机关发现罪行。这好比交警设卡抽查酒后驾车,如果司机能在查到自己之前,主动承认喝酒驾车的事实,可以考虑是自首,因为有一定几率逃过抽查;一旦交警拦下车,司机必然要接受酒精检测,此时再交代实情,为时已晚,不能认定自首。
经过40分钟的审理,法官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认为郭术东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具备自首情节,但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并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郭术东表示不上诉,拒绝回答所有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