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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醉驾入刑”是尊重生命

2011年05月13日 10:35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当天凌晨,北京、广州、深圳、重庆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将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面临刑事处罚。

  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惨案,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仍有不少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原因在哪?关键在于之前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的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导致司机存在侥幸心理。

  《中国青年报》做过一个调查,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确实,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此次刑法修改前,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而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均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要处3年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醉驾入刑”一旦实施,其所能起到的警示效应和社会效果,是多少次的严查、多少次的从重判决都难以比拟的。

  “醉驾入刑”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现代社会的理性选择。但“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一下子消除的。毕竟法律特别是刑法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更为重要。

  传统的酒文化中,“喝好”、“喝倒”才是“心诚”的表现,很多人酒后驾车的原因,或是“朋友关系好,不喝不合适”,或是“与上司、客户应酬,不得不喝”。还有一些人在酒桌上逞强好胜,醉酒后开车也是为了表现自己喝酒后“没事”,比别人强。这种庸俗的酒文化并不是“醉驾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在物质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提高国民的素质,强调自律、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这些或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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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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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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