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醉驾并非一律入刑”一席话引起的争论还未消停之时,最高法院已开始收集具体醉驾案例,以便为各级法院判断罪与非罪的边界作出指导。昨天北京市高院也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相关通知,表示对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一些醉驾者不必蹲看守所,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记者研究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后发现,按照这个通知,如果“显著轻微”醉驾者能够取保候审,又不入刑定罪的话,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醉驾者既未被判处拘役,也不会被行政拘留,从拘与不拘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处罚比5月1日前还轻。
关于醉驾的处理,道交法修改前后有了明显表述上的区别。以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而5月1日起执行的修改后的道交法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比之后不难看出,除了新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与危险驾驶罪相衔接的表述之外,已经找不到对醉驾者进行拘留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了。
按照高院通知的“精神”,再结合最高院张军副院长的言论,让人不免设想了一种“可能”:如果某个醉驾者在案件审查期间先获得取保候审,又因为情节显著轻微,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甚至可能没被羁押过,或者是仅仅刑拘了几天就重获自由。不知这种结果对于醉驾者来说,处罚是轻了呢还是重了呢?
由此记者做个大胆的推测,其实新《道交法》取消了行政拘留处罚,就是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对接,让所有醉驾者受到比行政拘留更重的处罚。
也许是时间上的巧合,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今天下午,北京“醉驾被刑拘”第一人李俊杰和高晓松就将出庭受审。而这两起情节有轻有重的案件也许会成为“验证”张军副院长观点和通知“执行力”的最及时反映。
从检察机关公诉的信息来看,李俊杰虽然醉酒驾车,但却是在民警设卡检查时被查获的,既没有撞人也没有撞车,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而高晓松不仅酒精含量高达243.04mg/100ml,还致4车追尾、3人受伤。
从情节上看,高晓松似乎不那么“显著轻微”了,何况还有醉驾致3车追尾的郭术东已经一审被判了拘役4个月。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相同时间段审理类似案件不可能不考虑前判。
而李俊杰可以说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还是第一个“撞枪口”上的。张军副院长没有具体说明显著轻微的情节是什么,因此,李俊杰的情况是不是张副院长所指的也不能妄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虽然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情节问题,但鉴于张军副院长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言论,使得两起案件判决结果的司法裁量更加受人关注。
本报记者孙莹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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