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事后,诸多媒体均以“最高法: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这样的标题予以报道。张军的特殊身份所表达的观点,与刚刚在全国实行的“醉驾入刑”的斩钉截铁相比,“醉驾不一定入刑”抑或再次成为法外开恩的一个借口。
众所周知,“醉驾入刑”是基于越来越多的酒驾醉驾造成危害社会安全的社会发展现实,来进行的与时俱进的法规改进,并且是依照一定的法制程序,由法律专业人士听取各界意见进行的法条修改。它反映了一定时期社会公众的普遍心声。
应该说以刑罚手段对醉驾行为进行约束是对包括驾驶员在内的社会公众安全的强制性规范,是一种社会的法制的进步。从“五一”以来全国开始试行的实践来看,各地酒驾、醉驾率呈现几何级下降。群众普遍为这一法律新规能得以执行而叫好。毫无疑问,醉驾入刑如能不折不扣的执行,将会在冥冥之中让更多可能被危害到的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公民尊严和正义得到保护。
然而,“醉驾不一定入刑”一经特殊职务的特殊之口,特别是面对许多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者谈此观点,无疑是为刚刚出炉的新规落实打了折扣的伏笔,为抑或可能未来式的特殊人物特殊情况的醉驾打上了美丽的马赛克。好想替未来可以享受此借口免于醉驾刑责的人士向这个灿烂观点深表感谢。
诚然,如果从法理逻辑上的总则和分条之间的关系去解释,也许,我说的是也许,这种“醉驾不一定入刑”的理论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这个“成立”被应用,那么未来很多行人的生命就不一定不被“入杀”。因为逻辑上必然会有一定比例认为自己属于“不一定”范畴的醉客铤而走险。不同的是,有的人在用车轮杀人,有的人在用观点杀人。法律不能等同于哲学,必须有其刚性的具象条款和一定的可操作性才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同样是醉驾,如果总是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话,将为很多特权人物打开法外开恩,网开一面的借口。有钱的可以轻松说:不就是钱吗?罚多少?有势的可以说:我爸是李刚。某些权贵永远会有无数双看不见的幕后之手为他们找到这个打了马赛克的免刑。
人文科学告诉我们,任何一部法律从来都不会做到绝对完美,但都会在历史推动下不断改进;任何一个法条都不会规定得天衣无缝,但都该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逻辑构建中实现相对正义。“醉驾入刑”或许在某些极为特殊极为可能的条件下让受到刑罚的人备感过份或委屈;或许它理论上违背了一些总则上的教条。但相对于它的震慑作用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加强了更多生命得到保护,更多家庭不因伤亡而分裂,更多妻子不再担心丈夫酒驾晚归来说,不折不扣的执行新规也许是利远远大于弊的现实必须。可以说,醉驾入刑,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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