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初正式实施,就在舆论关注 “醉驾入刑”时,偏偏司法高层传出“醉驾不一定入刑”的声音。公安部则要求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5月18日《新京报》)
醉驾入刑已经把人搞得越来越糊涂了。应该承认,“醉驾不一定入刑”有其法律依据。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强调罪刑相当,是一种法治理性。但要看到,公众此时的焦虑同样出于法治理性,最大的法治理性应该是公正。公众担心,“醉驾不一定入刑”会撕开一道口子,会让“醉驾入刑”成为选择性入刑。换言之,公众担心醉驾执法中的司法公正问题。
这种焦虑,既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实投射,还有着“醉驾不一定入刑”本身的弹性所致。现在的问题是,醉驾情节轻重靠什么评判?这里存在太多的主观性和模糊性。准确把握这样的度,既取决于执法者的法治认识和道德意识,也取决于违法者的活动能量。如此现实语境下,很有可能出现诸如选择性执法、权钱交易、人情往来等怪胎,到时损伤的不仅仅是交通安全,还有司法公信及公众的法治信仰。
虽然说,从醉驾入刑的法律特征来看,醉驾就是醉驾,并没有“情节轻微”一说,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为“醉驾入刑”附加“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等条件。刑法总则有着关于社会危害性的条款,而这样的条款是应该普遍适用的。无论支持“醉驾入刑”,还是力挺“醉驾未必入刑”,都很难干涉到相关方面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现在最重要的是,让醉驾入刑从模糊上路回归到清醒状态。
法律的公正性常常体现在它的透明性,和理解的唯一性。现在迫切需要对醉驾入刑拿出一个终审裁决,让公众听到和看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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