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醉驾判刑责,长安街英菲尼迪醉驾撞人车主被判无期,事关酒驾的讨论一石激起千层浪。那么,对于购买了车险的人来说,酒驾之后是否会有赔偿呢?实际上,虽然法律上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争论从来就不曾停止。一般来说,商业车险的免责条款里都规定有酒驾、醉驾不予赔偿,而交强险中也有明确规定,醉驾属于免责条款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冲突的法律依据
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机动车的责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在这一险种中,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在条款中约定醉驾拒赔,法律并不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类则是交强险。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购买的政策险,主要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在目前具体的法律条款中,和酒后驾驶有关的条款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根据对这两条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解读,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存在着差异。有些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免于赔偿责任,而有些判决则刚好相反。
保险公司不能鼓励醉驾
根据《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则恰恰相反提出了保险公司对醉驾的免责条款。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和《交强险条例》来说明免赔理由,其中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不能以此向酒驾和醉驾的违法者发出错误信息,鼓励醉驾,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是一种损失的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如果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
立法精神更为重要
但是,法院往往在现实判决中,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其中主要一个理由就是,《交强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却不能获得赔偿,则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
此外,在法律适用上,《交通安全法》是由人大立法,属于上位法,而《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按《立法法》规定,《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它的效力要大于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因此,法院的判决也会以此作为一种依据,作出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中“醉酒驾车只垫付医疗费”这样的规定无效的判决。
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小细节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醉酒免责,但是由于醉驾和酒驾的区别,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也有可能会区别对待。
曾有险种被市场淘汰
不过,存在争议那么大,有没有这样一个险种,专门承包酒驾、醉驾呢?据记者了解,在2003年,总部设在上海的天安保险公司曾推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其中明确保障酒驾和醉驾:“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最高赔偿金额在25万元。当时这一险种引起了国内舆论的激烈争论。随着时间推移和风险评估,最后这一险种在市场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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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程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