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公诉的醉驾司机刘某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检察官表示,醉驾人饮酒超标的行为本身已不具备“情节显著轻微”适用的条件。
5月2日凌晨,刘某喝过一扎啤酒后,驾驶小轿车载妻子回家,在西便门桥被民警拦下检查,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承办检察官张治表示,刘某具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提起公诉。
刘某没有任何拒法抗法行为,也未发生任何撞车、撞人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呢?检察官认为,饮酒超标本身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言论引发广泛关注。西城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则提出,“80mg/100m1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该客观标准已无需再被主观评价。”国家标准委在发布酒驾标准时确认该醉驾临界值,出发点是该临界值以上的驾车人驾车时可能丧失理智,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本报通讯员 吴新华 陆叶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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