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5月3日因醉驾被查获。但当地公、检、法在开了多次碰头会后,却因宿仁训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对是否追究刑责,不能定夺。于是,交警按照《道法》新规,暂按“酒驾”开出了罚单,给予行政处罚。警方表示,要待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依照解释进一步追责。(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在“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后的第三天,宿仁训因醉驾被查,并且证据确凿,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本应立即实施拘捕并起诉。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只要符合醉驾条件就要刑拘。因此,公检法对宿仁训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认定,以及所谓“因公喝酒”的理由,都是与醉驾条款毫不相干的,更不能作为逃避法律追责的挡箭牌。
目前,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三部门均对“醉驾入刑”的执行做了表态。其中最高法副院长张军表示“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不被追究刑责”。而公安部表态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也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显然,现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最高法的态度,虽然意见不统一,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执行,公安部门仍应依法执行。
当初在张军副院长表态后,就立刻引发了舆论的热议,民众普遍对其观点无法接受,认为是在为权贵醉驾行为开脱责任,是有选择性的执法。如今发生在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身上的事实,恰好成为这个观点的注脚,“醉驾入刑”在公务员面前止步,刚性法律被故意弯曲。当地公检法集体为其脱罪的做法,则是在漠视法律的尊严与公平。如果此次宿仁训的醉驾行为最终没有被追究刑责,那么就意味着法律被打开缺口,成为只约束普通人的条文。
因此,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给当前混乱的争议做个了结,明确法律的严肃性。“醉驾入刑”应一视同仁,不可因身份地位而改变,以杜绝某些人妄图钻空子的侥幸心理,不给任何人留下可乘之机。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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