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三咏醉驾案法律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为避免不良影响继续扩散,果断罢免其代表资格,不失为良策。
据报道,5月26日晚,湖北鄂州市人大代表朱三咏醉酒倒车时,撞坏了别人的车,企图逃离时,被4名着便装的民警阻止。朱随即叫来几名小青年对便装警官拳打脚踢。110赶到后,朱又大叫道:“我是市人大代表,警察粗暴执法!”血检显示朱的确醉酒驾车,在得到市人大的批准之后,次日(27日)警方刑拘了朱三咏。
本案是“人大代表醉驾第一案”,公众十分关注代表醉驾能否被公正处置。
首先,代表法第32条虽然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然而,人大代表的刑事豁免权,是为了人大代表更好履行代表职责,不受司法、行政权的不正当干扰。
其次,朱三咏作为一个人大代表,在本案中丑态百出。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身份不是个人秽行、乃至罪行的挡箭牌。
朱某不仅应接受醉驾的刑事审判,还应被罢免人大代表资格。关于人大代表,何时该被罢免,是判决之前,还是判决之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代表法》第48条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可见,代表受到刑事追究,并不必然被罢免代表资格,这是因为按“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宣判之前都被假定为无罪,所以就朱三咏案来说,目前他不必然被罢免。
但是,这也不是说他就不能被罢免,因为人大代表一旦辜负了选民对他的嘱托,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大本身都有权启动罢免程序。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是非难定的案件,人大自然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才能决定是否启动罢免程序,否则可能造成“冤案”,但就本案来说,不仅法律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就单单是朱三咏车祸之后纠集他人围殴警察,就已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避免这种影响继续毒化社会,果断罢免其代表资格,不失为良策。
□季渚鸿(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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