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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醉驾入刑第一人”受审 未当庭宣判(2)

2011年06月03日 10:37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争议

  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到底起诉与否?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生效后,醉驾入刑成了热门话题。

  5月6日,白先生成了郑州“醉驾入刑第一人”。因案情较为敏感且发生在修正案刚刚生效之际,在没有成熟的司法经验可供参考的情况下,这也给公安、检察院、法院带来了很大的考验。

  市检察院郑永浩说,“醉驾入刑第一人”的白先生被查出后,金水区检察院随即建议公安机关组织当场提取血样检测血醇含量,并对提取保存血样、送检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一时间寻找证人,来搜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基层公诉机关,“金水区检察院及时给我们汇报后,我们在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后,觉得该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及时向金水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可就在此期间,5月13日,适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又对醉酒驾驶案件定罪提出新的意见,要求各地法院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要结合刑法总则第13条“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定罪量刑。

  该意见还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白先生的行为算不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到底诉还是不诉?

  郑永浩说,他们有些犯了难,但是,经过市检察院和金水区检察院讨论一致认为,修正案规定的醉驾系危险犯,不要求有犯罪后果,本案中白先生在繁华路段农业路危险驾驶,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不适用“第13条的规定”。

  最终,公诉机关按照修正案的规定对醉驾行为人白先生提起了公诉。

  法院择期宣判。

  疑惑

  为啥抓那么多酒后开车的,只有白先生受审了?

  醉驾入刑已“满月”了,为啥郑州抓的多起醉驾的,到现在只有这个白先生受审了?

  对此,郑永浩说,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

  之前郑州查出的有些人不属于醉酒驾驶,只能算是酒后驾驶,这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还是应该作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醉驾是犯罪,酒驾是违法。”

  线索提供 郑永浩 刘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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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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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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