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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一司机醉撞消防栓被诉危险驾驶罪

2011年06月09日 15:4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董柳,通讯员志红、征远报道:在影城花园地下停车场,因发现朋友没有将车停好,喝醉了的他上阵倒车,结果撞上了消防栓。昨日上午,湖南籍男子刘谋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受审。据介绍,这是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的首宗醉驾案。

  现场:醉撞消防栓拳打保安

  来自湖南洞口的刘谋勇今年35岁,事发前在海珠区新港中路影城花园附近开档口。据指控,今年5月10日晚8时左右,喝醉酒后的刘谋勇在影城花园地下停车场,驾驶粤AU664号小轿车由北往南倒车行驶,导致车尾碰撞到停车场墙壁上的消防栓,造成车辆及消防栓损坏。

  对此,刘谋勇回忆说,当晚,朋友开车载他回到影城花园,当发现朋友没有将车停好后,他驾驶车辆倒车,于是撞到了车尾的消防栓箱。

  “小区保安闻讯后赶到,询问正在车上的刘谋勇,不料刘谋勇反打保安一拳。报警后,民警将该案交给交警大队处理。公诉人认为,经检测,刘谋勇当时的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发当晚,刘谋勇被警方控制,刑拘10天后被取保候审。”公诉人说。

  聚焦:小区停车场是“道路”吗?

  但被告的辩护律师出具证明称,事发小区的停车场并非公共停车场,其全部车位为业主私有,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道路”。并且,经鉴定,消防栓损失为110元,车辆损失为700元,其行为的危害性构成显著轻微。

  公诉人回应:小区停车位虽为私人所有,但存有向不特定的公众出租的情况,也即停车场实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公诉人还称,车位外的公共通行道路并非业主所有,而倒车行为经过了并非业主所有的“道路”。

  对于显著轻微的说法,公诉人反驳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他们据此认为,不论情节,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触犯了刑法的这条规定。

  在量刑阶段,公诉人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被告的辩护律师则建议法院判处刘谋勇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目前,法院还没有宣判。

  董柳、志红、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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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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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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