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买电动自行车的市民——9月30日前办证
市民购买了列入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以发票时间为准,必须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在《办法》实施前就购买使用了电动自行车的市民,也要在6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就近前往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超过上述期限的,交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
考虑到武汉市电动自行车80%以上是超标车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对现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3年过渡期的处理方式,即:《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发票时间为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统一予以登记上牌,对未列入目录的超标车实行临时通行管理,发放临时号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车一律不予上牌。
如果车辆所有者的车辆发票遗失,可以找购买车辆的销售店补办收据,尽量证明自己为车辆所有人。购车发票或收据遗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原购车厂商要求补办。
所有的证件都是提前制作好的,将依次发放牌证,不能自编自选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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