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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司机李先生在京沈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迎面撞上了横在路中间的一个轮胎,客车受损严重。好在有保险,保险公司赔偿了李先生的损失。但高速公路上不应该出现障碍物啊!保险公司转而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6月16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判决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26569元。
肇事 大客车撞上废轮胎
2010年5月10日23时19分,李明驾驶客车行至京沈高速北京方向475Km处时,撞上路中间一废弃轮胎,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锦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出现场,受损客车被拖至辽宁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修理费实际发生25569元。
2010年6月3日,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按约理赔26569元(其中修理费25569元,施救费1000元),同时获得了向第三方即责任方的追偿权。
保险公司认为,高速公路上出现障碍物而未及时清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速局)作为事故路段管理部门,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官司 高速局被告上法庭
直到当上被告,高速局才知道京沈高速上曾有车辆爆胎并将轮胎遗留在公路上的情况。
高速局辩称:根据《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通行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是高速公路的交警部门,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既然是交警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上的轮胎应是过往车辆的爆胎,属于“交通安全”问题,应由交警部门负责通知被告,但被告对此涉案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晓,因此被告不应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也无追偿的权利。
赔偿 管理部门未清障
法院认为,高速局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应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谨慎、勤勉地履行巡查及清障义务,以确保通行车辆的安全行驶。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公路上的障碍物即旧轮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高速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于夜间23点19分,视线不佳,且交警部门未认定驾驶员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故被保险车辆对自身损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损失26569元。
说法 保险公司可“代位求偿”
市法院民五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其实就是财产保险中所指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辆估损清单、修理清单、结算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证明其已按保险理赔程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了实际赔付,被保险人同时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即享有就支付理赔金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
此案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第三者损害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先行理赔,再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公司拒赔时,车主完全可以说“不”。当然,车主也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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