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开车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法院判决开车人和车主共担责任。
2010年5月,徐先生驾驶汽车搭载张先生等五人正在行驶时,与刘先生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刘先生受伤。徐先生下车查看时,副驾上的张先生却驾车离开事故现场,随后徐先生也逃离事故现场。经公安机关调查后通知,徐先生、张先生到公安局投案。经认定,徐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先生身上有一处受伤属八级伤残,另有两处受伤属十级伤残,出院后,仍需后续治疗。因赔偿款问题,刘先生将徐、张二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锦江法院,要求三者承担医药费和各项损失。
徐先生认为,肇事车车主是张先生,自己只是帮忙开车,损失赔偿应由张先生承担。而且,在事故发生后是张先生将车驶离事故现场的,由此导致原告的损失不能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和张先生承担。不过,张先生却认为,事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公司虽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内承担责任,但商业险中规定了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商业保险责任。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案中,张先生是肇事车车主,事故发生也在车上,徐先生驾车具有帮忙的性质,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刘先生请徐先生和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刘先生受伤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汽车虽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但因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且车主张先生在第三人提供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名确认明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锦法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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