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我市抓获的首名醉驾涉案人郑某,于上周被仓山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5月2日,郑某酒后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沿仓山区金桔路人行道行驶至中天金海岸小区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货车车头与金桔路人行道上的配电箱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配电箱受损。经鉴定,他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1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郑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他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予从轻处罚。陈鸿星 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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