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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举行首例酒驾营运机动车处罚听证会

2011年07月14日 23: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重庆7月14日电(郭虹 黎莹婷)14日下午,重庆南岸区交巡警支队对该市首例被查处的酒驾营运机动车案件处罚举行听证会。当地十余家客运公司负责人和市民代表旁听了该听证会。

  据介绍,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重庆市于6月26日查处全市第一起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并对驾驶人杨京开出处罚单。随后,杨京因处罚过重为由申请听证。14日下午,听证会在媒体、行业代表和市民的关注中举行。

  在听证会上,调查人举证并陈述称,6月26日凌晨3时许,杨京驾驶牌照为渝ATZ127的出租车经过重庆南坪上索路口被例行巡查的交巡警拦截,因闻到杨身上有酒气,交巡警对其进行两次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47毫克/100毫升和49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巡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对杨处以15日行政拘留、罚款5000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该证的处罚。

  在听证会现场,杨京承认饮酒并驾驶出租车,但他认为,事发当时他正处于交班时间,并不准备载客,虽未关闭“空车”标志但熄灭了出租车顶灯,遂不算运营状态,也不该以“酒驾营运车”进行处罚。

  而后,杨京又在听证中称自己是帮朋友代班,并非正式出租车驾驶员,未学习过《驾驶员管理办法》,他主观认为只要关闭出租车顶灯、并不载客就属于非运营状态。

  该案件调查人南坪上新街平台民警邓骁镔称,按照《道路交通法》车辆有营运车辆和私人车辆之分,并无营运车辆“正运营”和“未运营”的状态之分,两者不相重叠。另外,根据《重庆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20条,“空车”标志开启时,在允许停车地段不得拒载,由此说明杨京即使正处交班时间,但未关闭“空车”灯并行驶在允许停车地段均属于运营状态。

  参加听证会的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安检部部长周首义认为,虽然重庆的出租车司机主观上普遍存在交班、洗车时间不处于运营状态的模糊概念,但法律是讲证据的、客观的,他表示会以此听证会为例,加大对其公司营运车驾驶人员的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驾驶非运营机动车的处罚更为严厉。该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悉,杨京酒驾一案的最终处罚决定将在听证会后的三日之内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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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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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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