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调停车费后,停车场的承包人感觉存在风险,提议设置考察期并少缴了部分承包费,停车公司因此将停车场转包给他人。经营者将停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停车公司返还承包人当初交纳的3万元履约保证金。
2009年10月26日,刘先生与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联顺达”)签订承包协议,在交纳了3万元履约保证金后,承包下西单附近两块停车场。经营期限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10月25日止,每月承包费28.28万元。
2010年2月,北京重点区域非居民区停车费调整方案公布。刘先生承包的两块停车场,按规定从4月1日起停车费上涨一倍,为5元/小时,超过一小时后为15元/小时。
刘先生认为,涨价后停车数量会大幅减少,停车费收入也会随之下滑。他考虑4月份经营可能存在风险,便只交纳部分承包费17.19万元,还向公联顺达提议,将4月1日至10日列为考察期,过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补缴。但此后不久,公联顺达将停车场转租给了他人。刘先生将公联顺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5.656万元。
公联顺达公司表示,承包合同中已约定按月交承包费,否则视为违约,刘先生未按月足额支付承包费,已经违约,因此不应退还3万元保证金。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政府政策调整,并非因刘先生单方的经营管理不善,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因此公联顺达应退还刘先生3万元保证金。同时,法院也认为,虽然停车费涨价,但公联顺达公司没有义务为承包者减缓缴纳承包费,因此法院不支持刘先生索赔违约金的诉求。
公联顺达上诉后,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记者: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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