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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事故紧急救助最高垫付3万元

2011年09月28日 10:5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本月中旬,《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将于明年4月1日正式施行。这就意味着,机动车肇事逃逸等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能够纳入基金救助范围。昨日,记者从禅城交警获悉,禅城近日已出台了《交通事故紧急救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救助交通事故伤者最高可垫付3万元;救助范围较广,伤者身份未明或受伤严重急需救治的外省(市)籍当事人等特殊情形的,也可以参与救助。

  据禅城交警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少当事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而造成伤员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特殊时期,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过渡性处置办法,因此,由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划设专项资金用于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救助,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过渡性处置办法。

  根据细则,只要是交通事故伤者首诊后确认生命垂危,或者有致6级以上严重伤残危险及其他危急情形,其家属或亲友救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救助经费垫付: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特殊救助范围和对象。如果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死者家属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相关善后处理费用的;机动车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电动车辆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家属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抢救费或丧葬费用的,也可以申请。还有一种例外,因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其家属有其他情形确实需要紧急救助的,也可以救助。

  据悉,细则还对身份不明的人和外省籍人也给与救助。其中明确:若遇伤者身份未明,或受伤严重急需救治的外省(市)籍当事人等特殊情形,且属于救助范围的,如果短时间内难以提供家庭有实际困难的相关证明时,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缴纳医疗费用通知书或死亡证明等资料的,也可以参与救助。

  “救助项目一般限于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每宗交通事故救助同一伤者,垫付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属特殊救助范围的对象,每宗事故一方当事人或家庭一般不超过5000元。对有特殊情况的伤者或死者家庭,垫付费用可酌情提高,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据介绍,细则规定,救助经费垫付后,被救助对象负有返还义务,办案单位应积极协助救助经费的追偿和核销,确保救助经费正常运作。(记者/夏小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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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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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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