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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4个月 江苏401起醉驾判实刑缓刑仅1例

2011年09月28日 11:3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通报说,经过公安交巡警部门侦查,5月1日至9月10日,全省查处1148起“醉驾”案件,已经被移送检察院起诉的超过1000件。与此同时,全省各级法院已宣判402起“醉驾”案,其中401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只有一起适用了缓刑。

  记者调查得知,作为目前全省首例,也是唯一一例“醉驾”缓刑判决,9月中旬诞生在扬州市宝应县法院。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是中年男子刘某,今年46岁,初中文化,宝应县妇幼保健院电工,住在当地经济开发区。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5日晚上9点50分左右,刘某参加一个饭局之后,醉醺醺地骑上了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很不稳当地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应县南园路上时,与路边路牙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路过的居民发现后,立即报警。经宝应县公安交巡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刘某涉嫌醉酒驾驶,宝应警方抽取了刘某的血样,送至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根据后者出具的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认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

  刘某向警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随后被宝应警方刑事拘留。5月19日宝应警方决定对其取保候审。6月27日,宝应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15日,宝应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宝应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之意。同时,考虑到他未造成别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在基层组织愿意对他实施帮教,故以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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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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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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