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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起到国庆长假结束 江苏省严查酒驾

2011年09月28日 12:2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据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通报,5月1日至9月10日,全省共查获“酒驾”违法行为3826起,其中“醉驾”1148起,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28%和35%,有力遏制了“醉驾”的高发势头。据悉,从今天起到国庆长假结束,全省范围内将集中开展查禁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集中统一行动。

  超标电动车“醉驾”也要追究刑责

  前不久,南京发生一起惨剧,一辆电动车逆行,迎面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结果1死2伤。死者高某是电动车驾驶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摩托车驾驶人也属于酒后驾驶。在今年上半年,南京市还发生过一起助力车“醉驾”案,60多岁的赵某成为南京因为醉驾“助力车”被公诉的第一人。

  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陈玉峰表示,电动车和助力车,只要超过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就可以认定为机动车。目前,省公安厅与省高院、省检察院也达成共识,对机动车的认定,由各地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对于电动车和助力车出具检测报告,只要达到机动车标准,就算机动车,一旦酒后驾驶发生,就按机动车“酒驾”或“醉驾”立案查处。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规定,二轮助力车的排量达到30CC以上,就属于机动车范畴。对于电动车,省公安厅此前也明确,超过国家标准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时速超过30公里,重量在40公里以上的,将被划为电动摩托车范围,将被视为机动车进行管理,按机动车规定上牌,也要和汽车一样上保险、年检,处罚也按机动车实施。这意味着,40公斤以上、时速3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一旦发生醉酒驾驶,开车人也要被追究刑责。

  酒驾记录将与信用挂钩限制贷款

  据介绍,针对当前“酒驾”查处中遇到的问题,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已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相关部门研讨,就严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办理程序、证据规格、血液酒精含量和车辆检测鉴定、量刑情节等进行研究,明确执法流程。

  陈玉峰透露,省公安交巡警部门将与省文明办等单位协商,把查处“酒驾”违法行为,与“酒驾”或“醉驾”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文明先进评选挂钩;同时,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对“酒驾”者尤其“醉驾”者的个人信用进行限制,下调信用等级,限制消费或住房贷款等,这些措施将在这个国庆节结束后着手研究。(苏交轩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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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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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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